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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和平骄子 于 2009-6-12 21:19 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有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原帖由 社会主义好 于 2009-6-13 14:38 发表 快了。。请大家相信我!! 要求删帖的是不是建设局上班的啊?。。。这么维护单位形象??张当上局长,在他的产业:鑫海餐厅大肆请客。。。不少属下的去拍马屁。。
原帖由 建筑工 于 2009-6-12 22:38 发表 为防止以后再发生不必要的删帖,首先社区要加强对网民跟帖的审核,防止恶意跟帖或无厘头式的拍砖。我看看龙川论坛,网民素质比和平好多了。
原帖由 798384761 于 2009-6-13 01:17 发表 以我的心胸我不想骂你,无官不贪?你这是放屁!你知道什么叫官?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我对你说:共产党是执政党,无官不贪?可以有言论自由,你是F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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