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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第五编 经济综述与经济管理

已有 216 次阅读2013-3-10 12:23 |个人分类:98年和平县志文字版| 农业, 国民政府, 手工业, 江西

第一章 建县至民国时期经济概况

第一节 明清时代经济概况

置县始至清代,本县经济以农业为主,发展缓慢。据民国时期所修《和平县志》 载,建县初至明末,战乱不断,天灾连至,丁口减少,经济衰退。至崇祯十五年 (1642),全县有1 994人。清初,政府实行稳定赋税(新增人口不加赋税),鼓励农民耕 山种粮,开荒种豆、种茶(叶)等措施,本县社会比较安定,福建、江西一带的“客家 人”因避灾荒等原因纷纷迁至此,促进了本县经济的发展。至康熙六十年(1721),全 县有赋役丁口2 252人(非人口总数〉,田地山塘3.0797万亩,征收地丁本米共计银 6 359两。随后至20世纪初的200多年间,除农业有新的发展外,手工业也不断发展, 县内有烧石灰、制陶瓷、造纸、纺棉织布、竹木器加工等手工业作坊100多间。城乡先 后形成20多个较大的圩场,不少外地商人至县开店经商,市场颇为兴旺。

第二节 民国时期经济概况

民国初期至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实行“二五”减租〈100斤租谷,减免25%〉和振 兴民族工业政策,加之和平是粤省抗战大后方,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民 国20年(1931),全县有17.6490万人。民国24年(1935)全县有水田19.0934万 亩,征收临时地税额大洋6.1140万元。民国28年成立“中国工业合作和平事务所”, 兴办炼铁、造纸、松香、机缝、碾米、织染、印刷、竹木器加工等60多家企业,职工 800余人;修通忠(信)定(南)公路;本县东庄纸、松香、茶叶、竹木制品远销广州 及香港、东南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商业颇为繁荣。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执行蒋介石“戡乱”政策,发动内战,拉丁征粮,横征暴 敛;农民受官府和地主阶级的双重剥削,生活困难,朝不保夕;**,操纵市场, 囤积居奇,通货膨胀,不少工商业倒闭,经济受到严重破坏。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发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全县经济经过曲折起伏不断发展,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

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简称“一五”,下类推)时期

经过三年经济恢复时期至1952年,全县开展了土改运动、镇反运动和抗美援朝运 动,并执行中央“关于争取在三年内实现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指示,社会稳定, 生产发展,经济得到恢复。

“一五”时期年(1953~1957),农村经过组织互助组、合作社、高级社至1956年 冬,全县有高级社255个,入社农户4.8万多,占总农户的85.3%,完成了对农业、 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实现了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 过渡,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1957年,社会总产值3 356万元(按1952年不变价格,下同〉,国民收入2 792万 元,国民生产总值2 972万元,工农业总产值3 119万元,分别比1952年增长94.0%、 82.1%、89.4%、90.6%。

“二五”至“五五”计划时期

“二五”计划时期的前3年(1958~1960),“大跃进”运动,盲目夸大主观意志 的作用,出现了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一平二调”的共产风等,实质是剥夺了农 民对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分配权,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致使全县工农业生产遭 到严重挫折,加上5万亩农田受灾,1959年工业总产值仅完成计划29.1%,粮食产量 比1949年减产5 350吨,酿成随后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随后贯彻中央“调整、巩固、 充实、提髙”的方针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实行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营体制,工业以生产农机、轻工业品等生产、生活资料为 主,使经济逐步转入正常发展轨道。1962~1965年工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9.2%,其 中工业产值年均递增25.6%,农业产值年均递增6.34%。期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 人民生活有所改善。

“三五”一“五五”计划时期(1966~198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 10年内乱, 加之工作决策上出现农业“以粮唯一”和工业“小而全”的失误,盲目铺摊子、上项 目,搞“三大工程”,致使本县经济遭到不小损失。但在“农业学大寨”、“工业学大庆” 的号召下,农田、水利、水电等基本建设仍取得较好成绩,为本县经济发展打下了一定 基础。

“六五”至“八五”计划时期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贯彻中央“把党和国家工作的着重点 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执行“调整、改 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与统一服务双层经营体制,初步建立 起杂优稻、蔬菜、速生丰产林、猕猴桃等一批“三高”农业基地;工业实行了体制改 革,发展了机械加工、水泥、食品饮料、制药、竹木器加工等工业企业,大力发展了能 源、公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同时,引进外资,兴办“三来一补”和合资合作企业。在 此期间,虽有过一度企望贸易致富的决策失误,但总的说来一、二、三产业均得到较大 的发展。

1995年,社会总产值7.88亿元(1990年不变价格,下同〉,国民收入3.7亿元, 国民生产总值4.26亿元,工农业总产值5.69亿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76.5%、 35.3%、150.5%、61.7%。第一、二、三产业比重为 42.4:45.6:12。

第一节 发展速度与经济效益

一、发展速度

(一)社会总产值增长速度

1952~1957年,社会总产值平均年递增14.2%。1958~1978年,平均年递增 3.7%,比1952~1957年的年平均递增速度下降10.5个百分点;1979~1995年,年平 均递增速度15.1,比前21年提高11.4个百分点,比1952~1957年也提高0.9个百分点。

和平县社会总产值及增长速度变化情况表(插图表,表5-1,P121)

(二)国民收入增长速度

1953~1957年,国民收入平均年递增12.7% ; 1958~1978年,平均年递增2.4%, 比1953~1957年的平均年递增速度下降10.3个百分点;1979~1995年,平均年递增 13.1%,比1958~1978年的平均年递增速度提高10.7个百分点。

和平县国民收入及增长速度变化情况表(插图表,表5-2,P122)

二、经济效益

(一)净产值比重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县各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社会总产值中,农业、工业、建筑、 商业、邮电运输等5个物质生产部门中的净产值,工业、建筑、商业、邮电运输部门的 比重有较大增加,农业部门的比重大幅度下降。

和平县社会净产值比重变化情况表(插图表,表5-3,P123)

(二)人均国民收入与积累率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各个时期的国民收入与积累率不断增长。

和平县人均国民收入与积累率变化情况表(插图表,表5-4,P123)

三、经济结构

(一)工商业所有制结构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以前,本县工商业以私营为主,国营和集体企业建立以后, 工商业以国营和集体经营为主,仅剩下少数公私合营企业和个体企业。1978年12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以公有经济为主体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共同发展,工商 业个体企业恢复和发展较快,比重不断增大。

和平县工业、商业所有制结构变化情况表(插图表,表5-5,P124)

(二)产业结构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邮电运输业的产值不断增长,但各 业的产值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有了明显变化。农业与工业(合建筑业)之间,农业比重下 降,工业比重增大,第三产业发展较快。1995年一、二、三产业比重为42.4:45.6:12。

和平县产业结构变化情况表(插图表,表5-6,P124)

和平县农、轻、重结构变化情况表(插图表,表5-7,P125)

(三)固定资产投资结构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固定资产投资,80年代前侧重于工农业生产建设;80年代后, 文化教育投资比重明显增大。

和平县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变化情况表(插图表,表5-8,P125)

(四)经济发展实绩

1949~1995年,历年工业、农业总产值和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 工农业总产值,总的趋势是逐渐增加。经济发展较快的有4个时期:新中国成立初至 1957年,60年代初至“文化大革命”前,改革开放初至1984年,80年代后期至1995
年。

1949~1995年和平县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统计表(插图表,表5-9,P125)

1949~1995年和平县工农业产值统计表(插图表,表5-10,P127)

第二节 居民生活

新中国成立前,本县居民贫穷者极多、富有者极少,贫富悬殊。居民衣着朴素,多 是土布粗衣;食以大米、薯芋、杂粮为主,瓜菜辅之;居住多为土砖瓦房,狭窄幽暗, 不合卫生。

新中国成立后,城乡居民生活有很大改善。改革开放后,大部分居民已初步解决温 饱问题,部分居民开始向小康水平迈进。但县境内镇区之间、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贫 富差距较大。至1995年止,仍有绝对贫困户11 586户、53 965人(人均年纯收人500 元,口粮200公斤以下为绝对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11.8%,是省16个贫困县之一。

一、居民收入

(一)城镇居民收入

1958年,全县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371.20元;1976年,576.60元,增长缓慢。 此后至1995年,增至3 838元。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外,居民生活有较明显改善。

(二)农民收入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生产发展,农民收入增加。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发展较快, 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1957年,农村人均纯收入19元(当年价,下同〉,1978年40元,至1995年1 721元。

和平县60户农村住户抽样调査情况表(插图表,表5-11,P129)

二、居民消费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居民消费以解决温饱为主。以后随着收入增多,市场 供应日丰,城镇居民消费出现吃、穿讲究精美,家具用品选用中、高档,电视机、洗衣 机、电冰箱等高档耐用商品不断进入家庭。据县统计局调査,农村住户各种耐用高档商 品每百户拥有量,1985年为:自行车65辆、缝纫机42架、钟表225只、大型家具167 件、收音机37台、电视机2台;1995年为:摩托车3辆、电冰箱1台、大型家具157 件、电视机(含彩色电视机)44台、电话3台。

1985年,全县每人平均消费状况,其中农民年人均纯收入306元,干部职工年人 均工资收人843元。主要消费品每人平均消费水平为:粮食179公斤、肉类11.2公斤、 鱼虾1公斤、食糖2.8公斤、蔬菜130公斤、水果2.8公斤。

1995年,全县每人平均消费,其中农民年人均纯收人1 721元,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3 838元。主要消费品每人平均消费水平为:粮食243公斤、肉类17公斤、鲜鱼2公 斤、食糖3公斤、蔬菜110公斤、水果4公斤。

第三章 经济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本县经济是私有制。生产自由发展,物价随行就市,工商业由商会 代政府登记发证,财产典卖由税务部门办理契税手续,警察维持市场秩序。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健全经济管理体制,先后设县计划委员会、统计局、市 场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审计局、国土局、技术监督局等机构,不断 加强对国民经济计划统计、集市贸易、物价、工商企业、财务收支、国土、度量衡器、 经济合同、商标广告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和商品正常流通,促进了本县各个时 期各项任务的完成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一节 计划与统计管理

一、机构设置

1954年设县计划统计科。1956年设县计划委员会,内设计划、统计、物价组,编 制8人。1981年成立统计局。1985年县及各乡(镇)和企、事业单位有专(兼)职计 划统计员500多人,其中统计师6人、助理统计师29人。1995年,县计委改为计划 局,内设综合农财、工交、基建投资股,有干部、职工12人;县统计局内设综合、工 交、农财社会调查股,有干部、职工13人。

二、计划管理

(一)计划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执行中央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多 种经济成分并存,对国营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等直接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对集体和个 体所有制的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主要通过经济政策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第二个 五年计划后,实行单一的指令性计划,集中过多,统得过死,一直持续到第五个五年计 划的后期。从1982年起,执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至1985 年,下达的工业计划中,指令性计划占总额的3%左右,指导性计划占总额25%左右, 其余部分为市场调节;农业计划中,指令性计划只保留粮食一项,其余均为指导性计划 和市场调节部分。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 划和市场调节。本县1984年,指令性计划指标由24个减少到9个,指导性计划和市场 调节的范围,由原来的56个指标扩大到73个。从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计划工作的重 点转到研究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适当简化年度计划,改革计划 管理办法,重视经济信息和预测工作,注意运用经济杠杆,提高经济计划的可行性和科 学性。第八个五年计划是实行指导性计划,重点是按照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 制的要求,减少计划指标,逐步取消工农业计划的分解下达,扩大企业的计划管理权, 强化经济效益指标。

(二)计划编制程序和内容

以上级的分列计划任务为依据,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通过由上而下,由下而上, 再由上到下的途径编制下达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县的计划管理根据不 同的所有制性质和行业,划归不同层次管理。从1954年开始,编制农业、工业、交通 运输、基本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计划;从1963年到1978年,增加编制人口、经济 效益、推广技术成果、更新改造、外贸、财政、金融、物资分配、劳动工资、国民生产 总值、国民收入等16项计划指标;1979年后,增加了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基本任务和综合指标,经济部门发展计划、科技推广、教育和其他社会发展计划等。

从计划内容上看,按照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各项计划既包括产值、产 品等数量指标,还包括品种、质量、成本、劳动生产率等质量指标。具体来说:生产计 划包括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基建、社会总产值、国民生产总值等;流通计划包括生 产资料流通计划、生活资料流通计划、对外贸易计划、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计划等;分配 计划包括国民收入、财政收支、信贷、外汇、主要物资分配、固定资产投资、保险费收 入、劳动工资和价格计划等;消费计划包括农民年均纯收入、职工年工资收入、城乡居 民主要消费品消费水平、价格指数等计划。此外,还有文、教、体、卫、环保、人口、 劳动就业、农转非、城镇建设等社会发展计划。

三、统计管理

民国31年(1942)设县统计室,主要对农业概况包括农业人口、土地面积的统计 调査和有关教育方面的调查统计。但所统计资料不完整,缺乏分析利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在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农村进行典型调査,对国营工 商企业、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建立统计报表。

1954年设县计划统计科〔1981年成立统计局),逐步建立和健全统计制度。县统计 工作经过不少曲折,发展到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包括从事国内生产总值、 农业、工业、基建投资与建筑业、国内贸易与饮服业、交通运输邮电业、外经贸与旅游 业、金融财政保险业、劳动工资与服务业、农村住户调查、物资能源消费、文化教育卫 生业、科学技术、人口、计划生育等统计;调查方法上,从全面报表调查发展到抽样调 查、典型调査、重点调査;资料处理、分析,从原始手工汇总到电子计算、微机录人、 电脑汇总、数据处理、图文传真、数据传输等。

统计部门不断提高统计数字质量,为县党政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科学决策与科学管理 提供优质服务。实施统计监督,并且通过函授、代培、办班等形式,不断提高统计人员 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加强干部业务建设。同时,对统计资料进行搜集补充、整理汇 总、综合分析和出版,使之起到总结、借鉴、展望未来的作用。1989年汇编了《和平 县1949~ 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以后每年编辑出版《和平县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和发表《和平县统计局关于19乂 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统计公报》,并从1992年起编印《经济监测月报》,发至县领导和各级工作部门,为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数据。

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

一、机构设置

1950年设县工商科,编制2人。1965年分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城镇、彭寨、热水、大坝、下车、贝墩、林寨、东水工商所,有干部、职工35人。1995年内设1室 9股(办公室、市场管理、企业登记、合同管理、商标广告、个体私营经济、经济检 察、政策法规股等),辖20个镇工商所,有干部、职工297人。

二、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全县有集市28个,自由贸易。市场租金一般采用招标承投办法征收。

新中国成立初期,市场管理的主要对象是资本主义工商业。集市商品自由交易。一 些投机商人乘机抢购物品、哄抬物价,从中牟取暴利,破坏经济秩序。1953年起,国 家先后对粮食、油料、木材等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同时,在各行各业开展爱国守 法教育活动,整顿经营作风,封闭粮食市场。猪肉、食油、木材、大豆等一、二类农副 产品,在完成国家任务后,剩余产品可上市出售;其余三类农副产品,也纳人管理,市 场冷淡。1957年,开始收市场交易手续费。

1958年商品匮乏,又限制农副产品上市,实行主要商品定量供应政策,把集市贸 易管“死” 了。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 农业“60条”),允许社员经营副业生产,开放农贸市场(含耕牛市场〉,依据“管而不 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市场管理,产品上市量增加,品种较多,个体工商户活跃。 据不完全统计:1965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额480万元,比1952年增加23%。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当作“资本主义滋生地”,农民利用空余时间搞家 庭副业、在自留地里种些作物出售,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各公社成立贫下中农管 理市场小组,站岗设卡,限制农民赶集,制止“弃农经商”。1975年,又关闭粮、油市 场,造成“黑市”交易,给人民生活增加了困难。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中央“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 针,本县市场管理由以“管”为主转变到以引导、服务为主,进行整顿市场秩序,开展 文明经商教育活动,禁止淫秽书刊、腐烂变质和有毒食物等上市,查处无证经营、短斤 少两、以次充好的不法行为。同时,逐年兴建扩大市场,据统计1985~ 1995年,共筹 集资金1 345万元,兴建市场2.1819万平方米,设置农副产品、工业产品专业、批发与 零售市场,市场繁荣,购销活跃,促进了经济发展。1995年,集市成交额1.12亿元, 比1978年增长21.6倍。

和平县部分年份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与市场收费情况表(插图表,表5-12,P132)

三、工商业登记管理

清末,工商业按官府规定由县税捐机构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和收取管理费。民国38 年(1949),县税捐征收处核定全县在册纳税私营、合作工商企业,有药材、糖食、爆 竹、烟、饮食、屠宰、炼铁、造纸、印刷等749户。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依照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广对工 商业的开、停、并、转进行审查登记发证工作,由商会、税所登记初审,工商行政科批 准发证。1956年,县城登记发证的工商业有188户,309人。

1962年,设立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次年市管会与县工商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国营、私营、公私合营、供销合作社等进行清理整 顿、全面登记发证。全县登记发证的国营工商业户有246户,3 671人;个体工商户503 户,55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被歪曲为“管、卡、压”,管理工作中
断。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开放、搞活”政策,允许农民进城 务工、经商。1980年设工业普查办公室,对全县工业、建筑业、商业、手工业、饮食 服务业、运输业等,进行普査、登记,建立经济户口。1985年后,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贯彻“国营、集体和个体三者一齐上”的方针,放宽了企业的开办条件和企业经营范 围,简化办证手续,使个体户较快发展。至1995年,全县国有、集体工商企业1679 户、2.1152万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3 617户、5 577人,联营工商企业28户、633 人。

1995年和平县工商业登记发证统计表(插图表,表5-13,P134)
四、经济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一)经济合同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民间有田产、房屋买卖契约和租赁契约等。立约人之间发生纷争, 由当地乡绅调解。调解无效时,讼官府裁定。

1953年,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在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中推行经济合同制,一般较 为认真执行。后来多以指令性计划代替之。60年代初,本县各工商企业在购销活动中, 已逐步推行经济合同制。但有的不履行合同,有的利用合同买空卖空(行骗)。至1984 年,申请合同鉴证或调解、仲裁的经济案件急剧增加,县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建 立经济合同管理网27个,管理人员32人;同时组织工商企业、乡镇企业领导人员学习 《经济合同法〉,增强合同法律意识;开展经济合同的鉴证检査和“重合同,守信用”活 动。1991~1995年,县工商管理部门对162家企业签订、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査,计 合同1.5078万份,金额8亿多元。另外,强化经济合同鉴证工作,鉴证经济合同340 份,金额1.3亿多元。1995年,被批准命名“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25家,其中连 续5年获“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的企业11家。

(二)商标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后,本县工商企业自行使用的有和平东庄纸、粤东北松脂、和平五香 花生等老牌产品商标。
1964年始,商标管理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注册从1981年开始,至1995 年,被国家批准注册商标30个。1985~1995年,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8宗,罚款金额
0.4万元。

和平县部分注册商标名称表(插图表,表5-14,P135)

(三)广告管理

1982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管理广 告工作。1985年制订了 “和平县广告管理办法”。至1995年统计:全县经批准经营广 告业有13户、年营业额7.8万元;调整设置路牌11个、灯箱60个、霓虹灯9个、广 告牌200块。另外,1991~1995年,查处虚假广告177宗、违章广告23宗,罚款金额 1万元。

第三节 物价管理

一、机构设置

1950年设县工商科,兼管物价1人。1957年设县物价科,编制2人。60~70年 代,先后隶属县计划委员会、县革委生产组兼管。1981年改设县物价局,并于1984 年、1993年先后增设隶属于局的县物价检查所、县价格事务所,编制14人。1995年, 内设办公室、业务股、纪检监察股,共有干部、职工19人。

二、价格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商品属私人经营,价格随行就市,多依稻谷价格而定。稻谷价格, 丰年价贱,歉年昂贵;收获季节价低,荒月价高。民国32年(1943)春夏间,稻谷每 石(100市斤)价1 500元(法币)为民国26年的300倍。七修《和平县志》列有民国 30年、31年部分商品逐月价格表,从中可以看出物价浮动幅度之大。

民国30年(1941)、民国31年1~12月和平县部分商品价格表(插图表,表5-15,P136)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经济调整时期,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 车义市场经济体制,有计划价格、国家指导价格、市场调节价格等。

(一)计划经济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物价不稳,有四次大上涨。县人民政府执行中央“统一领导,分散管 理,既要集中统一,全面安排,又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和“坚决稳定市场,稳定物 价”的方针,通过“南方贸易公司和平办事处”,收购农副土特产品销往外地,购进主要生 活、日用必需品,占领市场,平抑物价,至1952年初步扭转了物价上涨的势头。社会商品 零售物价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1年为93.8%,1952年为98%。

1953年开始,通过国营商业、供销社,对粮食、油料、棉花、布匹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 实行派购,并对全部产品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是统购统销产品,二类是派购和统一收购产 品,此外为三类产品。国家统一制定一、二类产品的购、销价格。同时,为有利于农副产品 的“深购远销”,实行合理的地区差价;对工业消费品,按“城城微利,城乡合理,批发从紧, 零售从宽”的原则作价;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全省统一规定作价。因此,使物价呈现出稳 中有降的趋势。1957年的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为1950年的93%。

1958~1962年,物资匮缺,物价暴涨。1962年,“黑市”交易每公斤大米4元(牌价
0.1826元〉,高20多倍;每公斤猪肉24元(牌价1.6元〉;布,每米3丨6~6元(牌价1.35 元)。这一时期,实行“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方针,采取了以下措施:1. 保价供应(收费〉 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粮食、棉布、鞋、食盐、肉、鱼等主要副食品、日用工业品及房租、水电、 交通、邮电、医疗、中小学收费等凭票保价供应或收费;2. 高价供应部分商品,如糖果、糕 点、名酒、卷烟、自行车、钟表、针棉织品、火柴、打火石、饭菜、茶叶、白沙糖、海产品等,按 “卖得出,顶得住”的原则作价,一般比牌价高3~4倍;3. 实行奖售政策,对农副产品按收 购产品价值,供应牌价化肥、粮食、布匹等;4. 财政补贴政策,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保 本或倒挂销售,由各级财政核实给予补贴,称“政策性亏损”。后,生产迅速恢复发展,商品 供求矛盾缓和,市场物价稳定。1965年,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为1950年的134.6%。

“文化大革命”时期,物价管理机构瘫痪,中央规定所有价格基本冻结,即各类商品的 购销牌价基本不变,个别商品价格需要调整要报中央批准。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对物价采取“调放结合,放管结合,分步 进行”的政策,逐步进行改革。至1985年,除粮食、棉花、化肥、农膜、种子等少数商品的收 购(出厂〉价实行直接管理,统一收购外,绝大部分商品的收购和销售实行宏观昝理的政 策。

1. 提价补贴。

1978年冬至1980年,连续大幅度提高粮、棉、油、猪、蛋、蔬菜、水产品等18种农副产 品的收购价格,提幅达20%~50%;1979年冬,相应提高猪、牛、羊肉、禽、牛奶等8种副食 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对职工每人每月给予副食品补贴5元。

2. 对三类农副产品价格放开。

逐步减少一、二类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品种,并对统派购外的产品允许议购议销。至1993年,只保留统派购粮食、棉花、糖蔗、蚕桑等属二类产品;对粮食实行“合同定购”, 并给予牌价柴油或化肥等补贴,销售价格放开。

3. 实行“双轨制”政策。

对生产资料价格,计划内部分由国家定价,计划外部分议购议销。1983年起,取消 中、小农具保价供应,价格实行费率管理,由企业作价销售。1994年,对计划内化肥的产、 销价格管理,从省到基层的综合差率缩至10%;对计划外或超产部分允许企业自销。 1993年后,对工业生产资料,如钢材、汽油、水泥等产品实行计划管理,销售价格基本由市 场调节。

4. 放开大部消费品价格,由企业定价。

1982~1983年,先后三次放开日用小商品销售价格及一、二类日用工业品、食品、副 食品、日用杂品的价格。中草药材、化学药品、中成药等只管主要的,其他以费率进行管 理。市场上出现三种形式的价格: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5. 明码标价。

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后,少数经营者乘机“宰客”,进行不正当竞争。国家于1990年、 1993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处罚决定,对规范价格管理收 到了良好效果,本县市场商品逐步过渡到明码标价。

引起物价水平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受生产、金融政策、计划管理等影响,价 格调节仅是一个方面。物价涨落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体现商品的价值规律、供求规 律、竞争规律等。针对商品市场的弊端,加强对物价管理是政府领导经济职能的组成部 分。在改革过程中,为了控制物价的涨幅,物价部门做了不少工作:控制国家定价的商品 价格(收费〉的提高,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价格监审制度,加大物价执法检査力度等,使本 县物价改革取得良好效果。1985年物价涨幅为13.1%,1989年物价涨幅为21.4%,1993 年物价涨幅为22.3%。1994年开始,物价涨幅呈回落态势,降至17.2% ; 1995年再下降 至11.5%。

1987~1995年和平县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表(插图表,表5-16,P138)

1950~1995年和平县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情况表(插图表,表5-17,P139)

1950~1995年和平县稻谷收购价与主要工业消费品的零售价比价表(插图表,表5-18,P140)

三、收费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能从原来单纯商品价格管 理,发展为同时对各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且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如 对房地产评估、对公检法和纪检部门收缴的赃物价格评估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992年起,执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公安、国土、劳动、工 商、交通、林业等34个单位,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计200个。如身份证费、土地 管理费、注册登记费、竹木采伐许可证费等。1995年仍执行此“条例”。

(二)医疗收费

1992年前,由省、市物价部门制定收费项目标准,属福利性收费。1992~1994年, 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统一执行〈广东省医疗收费项目〉的通知》和 《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医疗收费主要项目包括:出诊费、挂号费、注射费、住院 费、各种手术费等。

(三)教育收费

1992年起,把教育收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1994年6月,省颁布《广东省 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其收费项目包括学费、杂费、借读费、民办(代课〉教师统筹费 和代收代管费。次年春季,初中收费137.50元/人;小学收费111.50元/人。

(四)经营服务性收费

指企、事业单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体力劳动等经 营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它包括交通运输业收费、邮电资费、居民生活服务与技术服务收 费等。饮食业毛利率:1980年起,县城国营饮食业、小排档毛利率28%~45%; 1994 年起实行最髙综合毛利率为48%。(其他收费参看有关编、章)

四、物价监督检查

(一)物价监督检查

1987年,根据国家《价格管理条例》,对工商企业的产品、商品价格和行政事业单 位收费进行20多次检查。至1995年,检查出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60家,査出违价金 额共300多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10万多元。

(二)农产品成本调査

1984年以前,对土纸、毛竹、香菇等进行成本调査;1985年后,省指定对早稻、 晚稻、巴戟、茶叶、松脂、木材、桐籽、油茶等12个品种成本调查;1992年,省只指 定本县农产品成本调查,有水稻1个品种,3个点,农户9户。

和平县部分年份农副产品成本调査表(插图表,表5-19,P145)

第四节 审计

一、审计机构

1952年,县财政科设审计组。1984年设县审计局,有干部9人。1989年起,内分 设一室三股(办公室,金融工交审计、商粮贸审计、综合审计股);1993年成立隶属机 构县审计师事务所。1995年有干部、职工16人。

二、审计监督

根据国家“审计暂行条例”和《审计法》,执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的审计原则,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1953~1958年,先后对20个乡(公社〉行政经费的财务收支进行监审。在审计中, 发现乡(公社〉政府一级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执行发票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并作出纠正,促 进其建立和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尔后,通过财务大检査等形式,实施审计监督。

1984~1986年,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审计工作制度。期间,审计工作采取送达审计 与就地审计、财务大检查与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本县工商企业、金融单 位等财务收支、信贷情况,进行了 530个单位次的审计监督工作。査处违纪金额2 400 万元,隐瞒利润900万元,经查处补上交国家财政税利290万元。如县发展总公司、县 乡镇企业联合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大肆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等违法行为,引起省、地 领导重视,县立案审査;县农业银行在发放贷款中,接受“赠送”日本丰田小汽车一部 及现金X万元,经审计没收上缴国家财政等。

1990~1995年,对粮食、商业、供销系统政策性亏损挂帐,进行审计和跟踪审计; 对扶贫资金、“普九”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等,进行专项审计。自审计局成立后,查处 违纪金额累计3300万元,其中上交县财政税费及罚款310万元。

扩展了审计业务。其中对206个单位进行验资、对720个单位注册资金年检、对基 建工程投资核减510万元,及对82个行政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进行审计等。通过 审计为本县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审计服务,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累计业务收入35 万元。还建立和健全了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五节 技术监督

一、机构设置

1950年设县工商科,编制2人。1986年设县标准计量管理局,编制5人。次年成 立隶属局的县计量检定所、计量器具服务部〈属企事业单位1990年改称县技术监督局,1995年共有干部、职工12人。

二、技术监督管理

(一)计量管理

建县至新中国成立初,本县沿用旧度、量、衡器。度,有裁缝尺、鲁班尺、市尺; 量器,有石、斗、升、合、勺、油角、酒角;衡器,有司马秤、市秤、天平。

1959年后,根据国家“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逐步废除旧制,改用公制。期 间,技术监督员持证(技术监督证书)到市场、商店检査度、量、衡器,并开展对企业 生产计量定级工作。通过“自愿申请、考核合格、发给计量合格证”的程序,至1994 年有广东活塞厂、和平水泥厂、和平制药厂取得二级计量合格证,和平保健营养剂厂等 9个企业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县石油公司珊瑚加油站等3个单位取得“计量信得过” 证书。

(二)标准化管理

根据国家1988年颁布的《标准化法》,对本县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制定产品标准、 认可标签,实施监督。至1995年,对27个国有、集体、个体企业的166个产品,按国 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进行了登记、发证;帮助保健营养剂厂、猕猴桃总公司等 9个企业,制订了 22个企业产品标准并备案;对永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新奇食品有限 公司等11个企业29个食品(含饮料)认可标签,准予印刷、使用等。

(三)质量管理

1987年,设县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技术监督局。 1989年,由县人大牵头,在工商与物价等9个单位抽调35人组成检查组,对18个乡 (镇〉、5个工厂、183个门市、2.3215万件商品,进行了检查。其中有超期变质、假冒 伪劣、“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8546件,占检査商品总数的36.8%。对这 些伪劣商品,进行了展览、销毁。这样的“打假”活动,常抓不懈,几乎每年都进行 一、二次。同时,开展“质量保证单位”和“商品质量信得过门店”活动,增强企业的 质量意识,完善管理制度。至1995年,永康保健品有限公司、县水泥厂、县保健营养 剂厂被评为“质量保证单位”;县电力物资供应公司等被评为“商品质量信得过门市”。
还按照国家颁布的全国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的规则,建立统一代码标识 制度。现已办了代码证书的单位565个,其中行政机关147个、企业296个、事业单位 117个、社会团体5个,并将其代码输人了电脑,与省代码中心联网。

第六节 土地管理

一、机构设置

1949年冬设县民政科〈后改称民政局),负责土地管理业务。1984年成立县征地办公室,1986年改设县国土管理局,内设1室3股(办公室,地政、测绘地名、资源规 划股〉,编制7人。全县先后成立20个乡(镇)国土所,有国土助理员28人、兼职管 理人员249人。1995年,国土局内设1室5股(办公室,建设用地、资源规划、地籍、 土地监察、地名测绘股〉,共有局内干部25人,镇干部61人,兼职管理人员268人。

二、用地管理

(一)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控制用地计划

195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用地不足1 000亩或迁移居 民不足50户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958年改为建设工程用地在300亩以下、迁移居 民在30户以下者,由县人民委员会核拨。1986年国家颁布《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 人民政府审批用地权限是: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1987年,县人民政府颁 布《和平县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并发出《关于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手续 的通知》,规定县内居民兴建住宅用地限额:平原地区每户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每 户120平方米以下,山区每户150平方米以下,城镇每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凡建住 宅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镇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镇人 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凡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用地的,必须持有关文 件向国土局申请用地,由国土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为切实保护 耕地,控制非农用地,县国土局1986年起每年根据上级国土部门下达的用地计划制定 本县用地计划,并分解下达各镇。1988年开始实行建设用地许可证制度,县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后,由县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1993年5月1日起使用国 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代替《建设用地许可证》。1987年以后, 本县非农建设用地未突破控制指标。

1986~1995年和平县非农建设用地与计划执行情况表(插图表,表5-20,P148)

(二)实行土地统一征用

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 统一征用,国土部门负责实施。1986~1995年,全县国家建设征地共4 180亩〔不含农 村个人建房用地),其中1993年为京九铁路征地3 800多亩,拆迁房屋300多户、 2.6820万平方米。

(三)耕地保护与耕地垦复

1.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用法律强化耕地保护。

1990~1994年,除阳明镇外,19个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 050个,面积20.7331 万亩(水田19.6965万亩、旱地1.036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91.85%,完成市下达 任务的102%。县、镇、管理区签订农田保护区合同书272份,落实保护责任人274 人,分别绘制县、镇、管理区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2幅、38幅、251幅。1995 年,又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分等定级工作,全县划定一级保护(永久不得占用)面积 15.7036万亩,二级保护(规划期内不得占用〉面积5.0286万亩。本县对农田基本保 护区的划定和分等定级工作均被省、市评为优秀。

2. 开展耕地垦复,实现耕地消长平衡。

1987年开始将耕地占用税和垦复基金县级留成部分用于耕地垦复。1989年完成农 田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开发利用计划。1991年成立县土地开发服 务中心,开展耕地垦复工作,重点抓了彭寨马塘、林寨寨子坝老河床的大面积耕地垦 复,至1995年共投入资金20万元,垦复耕地1 200亩。1986~1995年,县、镇及农民 群众共开垦宜农土地5 600亩,其中耕地4 200亩,与同期建设征地面积基本持平。

(四)查处违法用地

1986年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精神,对1978~1986年的非农用地逐村、逐户、逐宗进行清查登记,至1989年,共查 乱占滥用土地建房3 013宗,面积754.76亩,并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其中退地还耕 63.7亩,补办用地手续184.02亩,拆除违章建筑5.2819万平方米。1990~1995年, 县政府先后发出3个有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通知、通告,开展了3次大规模的清查处 理工作,共查处未经批准占地建房2 268宗,面积244亩,其中耕地160.3亩。与此同 时,开展了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1990~1995年,共调处土地纠纷案件692宗,面 积94.15亩,调处结案率95%。

(五)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

1992年,县政府颁布《和平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定》和两个相配套的规 范文件《和平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征用、管理的规定》、《和平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 原则,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使用制度,结束了长期以来土地行政划拨与出 让并存的供地方式。1993~1995年,全县出让土地使用权36宗,面积128亩。1995 年,全县开展国有土地清产核资144宗,估价总值5 772万元。同年县政府颁布《和平 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暂行标准》,规定商业用地每平方米最高基准地价375元,最低198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最高基准地价136元,最低85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最 高基准地价109元,最低74元。

三、地籍管理与土地调查

(一)加强地籍管理

1989年冬,全县开始进行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1990年4月13日,县人民政府 颁布《和平县颁发土地证书实施细则》,至1995年底,全县共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2 341份。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开展较晚,至1995年底仅发放少量《集体土地建设用 地使用证》。

(二)开展土地资源详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本县于1992年开展了土地资源详査,查清全县 范围土地面积为357.45664万亩,土地权属面积为341.937万亩,核定土地权属界线 785条,为依法管理土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合理安排用地、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合 理承担土地税费,提供了科学依据。

和平县两次土地调査结果表(插图表,表5-21,P150)

四、测绘与地名管理

县国土局设有测绘管理机构及测量队伍,实行全县测绘统一管理。1986~1995年, 完成测绘土地235宗,成图647幅;完成82宗国家建设用地的施测及界线放样;完成 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汇总图及分布图291幅;编绘京九铁路和平段线图、火车站分布 图;完成11个三角点测量标志普查工作。

1986年,成立和平县地名委员会,挂靠国土局。1987年成立“和平县地名志”编 辑室。同年向国家报送地名词典词条30条,报省、惠阳地区地名词典词条252条。 1991年完成山川名称调査,对全县138条河流名称进行标准化处理,地名词条归档208 卷,河流归档160卷。1994年县城街道命名、更名10个。1995年,全县城镇街道命 名、更名41个,整理政区词条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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