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册 登录
和平社区 返回首页

东山三的个人空间 https://hyhp.net/?22105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日志

第十二编 财政 税务 金融

已有 213 次阅读2013-3-10 09:49 |个人分类:98年和平县志文字版| 财政所, 财政局, 新中国成立, 和平县, 服务站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体制

一、机构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财政机构

明清时期,县级财政由知县总揽,县衙设户房,司地亩钱粮契税;设仓房,管谷 存;设库房,管银两。

民国元年(1912)起,县公署设财政科,民国18年设财政局,民国19年本县奉定 为三等县,撤销财政局设财政管理处,民国24年复设财政科。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财政机构

1949年6月2日,始设财经科,1950年改为财政科,1958年7月,财政科与税务 局合并为财政局。是年11月,和平、连平两县合并,称连平县财政局。1962年6月, 连、和分县,复称和平县财政局。1968年5月,成立财政局革命领导小组,各公社撤 销财政所,成立财税服务站。1969年5月与银行合并,称财政金融服务站。同年7月, 银行分出,复称财税服务站。1973年更名为财政局。1980年10月税务机构分设,恢复 独立建制的财政局。1995年,财政局内设8股1室(预算股、行财股、综合计划股、 企财股、农财股、农税股、会计事务管理股、财政监察股,办公室);授权管理机构2 个:和平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辖20个镇财政所,全 系统干部职工157人。

二、体制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财政体制

清代县级财政收人主要靠赋税,主要有地丁银米及由之派生的各种杂费;支出,除 每年按例额上解藩库外,主要用于县衙官吏薪俸、警监和社坛祭祀费用。

民国初期基本沿袭清代体制,但也曾归并部分税种,简化一些征收手续。至民国 26年始有年度预算,报省财政厅审定。财政收入分经常门收人和临时门收人。收人按来源列款,支出按用途分类,废除专款,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由省补助,实行统收统支。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财政体制

1950~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县财政的收支项目、办法、 范围标准均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收人全部上缴,支出按月造上月份经费报表和票据, 报东江专员公署财政处核销。

1953~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 本县始编制年度总预算,把乡(镇)经费和小学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内。按规定本县的工 商各税及农业税等项大宗收入全部上缴,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文化娱乐税、契税、企业收人和其他收人作为县级财政收人。年终收入不敷支出部分, 由省补助。期间,对部分税种(主要是农业税、工商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比例分成, 1957年中央四税(所得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和公债收人县得分成20%, 农业税60%归县。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体制,即按照核定的年度预算,以县财政固定收入和 统一比例分成收入抵充支出后,不足部分由调剂比例分成解决。本县的固定收人、调剂 分成收入不足于解决正常支出,上级对本县给予正常支出的200石专项拨款补助。县对 公社的财政收入,采取分项计算,分别上交,支出划定项目,结余留用的办法。

1959~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增收分成”体制,每年根据核实的 财政收、支指标总额,确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本县财政入不敷出,多数年份,省 财政对本县实行“固定留成、超收分成”的体制。省定本县常年固定留成或总额留成比 例在70%~80%左右,超收留成50%~60%。

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体制。1980年始, 国家对本省实行财政大包干体制,省对县原则上以1980年省下达的年度收支计划为基 数,由县财政包干完成。本县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全部留下仍然小于包干支出,不足部 分仍由省给予定额补助。同时,县内对企业主管局也实行“财政包干”,对行政事业单 位实行“定额或全额经费包干,节余留用”的办法。

1985~1993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体制。规定: 1.粮食企业和食品企业下放到县级管理,财务收支纳入县财政预算。粮食企业亏损、 粮油差价补贴划转,食品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猪肉差价补贴发给城镇居民(非农业人 口),由上级按核定数拨补,列入财政支出;2. 县办“五小”工业利润分成由原列预算 外收入转为预算内收人;3. 地方税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列入基数;4. 新开征的城 市建设维护税,归地方财政固定收人,不参与分成。省按政策规定确立了县收支包干基 数,一定五年,由县包干完成。

1994年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确 定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 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建立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管 理,并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实施方案,核定本县1994~1995年(过渡期)县财政原体制补助530万元和485万元,定额补贴为619万元和620 万元。

为确保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顺利过渡,1994年县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收支 包干,收入返还,定额补贴或上解,超收分成,短收超支自负,一定一年”的管理体 制。县核定1994年全县20个镇财政收人包干任务共515.3万元,支出包干基数共
1 497.5万元,县财政定额补助共984.2万元。

第二节 财政收支

一、财政子页算内收入

(一)清朝的财政收入

据和平县旧志记载,清代本县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包括丁口、田粮、屯田赋〉、 学租、房捐、契税、各项捐税及其他收入等。顺治十四年(1657)征官民田地山塘等税 共银6 396两3钱5分5厘3毫2丝6忽。康熙六十年(1721)丁口随粮带征,全县征 收田赋、地丁及匠价契税共银6 429两6分4厘9毫5丝3忽。

(二)民国时期的财政收入

民国时期,本县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厘金、地税等项。民国11年(1922)本县地丁共征毫银11 032元6分5厘。民国21年,本县每石额米〈1石为100市斤)统征毫 银13元,二成归县地方款,八成解省库。按全年额米1 843石2斗8升5合8勺照新税 率统征毫银23 962元7角1分5厘,留县2成毫银4 792元5角4分3厘。民国24年, 省财政厅核准,本县田亩总面积190 933.92亩,每亩平均价32元,值百征一,是年征 临时地税额毫银61 140.526元。民国26年,财政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查,财政经常收入 52 072元(法币,下同〉,其中:1.县附税收人1 264元〔包括契税和屠猪附加〉;2. 县捐费收入8 026元;3. 县财产收入922元(包括地租、学田租);4. 县事业收人617元 〈电话费);5. 补助款收入40 576元(包括省库拨补等);6. 其他收入677元;临时岁入 392元〈主要指行政事业收入)。岁入经临总计52 464元。民国31年,县级财政收入主 要包括课税收入、田赋收入、惩罚与赔偿收入、规费收入、信托管理收入、财产权利收 入、公有营业盈利收入、公有事业收入、补助收入、地方性捐献及赠与收入、财产权利 售价收入、收回资本收入、公债收入、赊借收入、其他收入等十五项。是年本县岁入预算数1 041 040元(包括岁入经常门临时部分1 000元〉,其中课税收入230 307元,占总 岁入22.18%,课税收入中田赋58 259元,占课税收入25.396。民国32年,本县地方 岁入概算数为2 000 031元〔包括经常门临时部分4 518元主要有:课税收入527 179 元,占岁入总数的26.496,规费收入125 940元,占6.3%,租金使用费及特许收入55 600元,占2.78%。民国33年(1944)后的收入情况无资料査考。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财政收入

1953年1月始,建立县级财政。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逐步增长,预算 内收入由1953年的21.9万元增加到1995年的3 927万元,增长179倍。1951~1995年 累计收入21 139.06万元,平均年收入469.76万元。其中企业收入-218.85万元,占 总收人的-1.04%;工商税收入16 197.72万元,占76.62%;农业税收入4 586.46万 元,占21.70%;其他收入573.73万元,占2.71%。在新中国成立后,1950~1978年 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累计收入6 863.89万元,平均年收入245.14万元;1979~1995 年,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累计收入14 275.17万元,年均收入839.01万元。

1985年后,本县企业连年负收入,主要原因:一是粮食企业下放县管理,1985~ 1995年粮食亏损补贴累计1 993.35万元,平均每年增加计划亏损补贴181.21万元;二 是商业企业成本费用水平逐年增大,上交财政利润减少;三是工业企业亏损面增大,亏 损补贴增多。

1951~1995年和平县预算内收入分类统计表(插图表,表12-1,P326)

1951~1995年和平县预算内年度收入情况表(插图表,表12-1,P327)

二、财政预算内支出

(一)清代的财政支出

本县清代的财政支出旧志仅有零星记载。据民国时所修县志记载,清康熙年间县财 政支出分均徭(官吏俸薪〉、均平(社坛祭祀、孤贫救济)两大项。康熙二十四年 官吏俸薪支出银994.9两,社坛祭祀迎送礼仪、孤贫救济支出银130.4两,共支出银1 125.3两。是时,知县年俸薪银45两,皂隶、铺兵、禁卒、民壮、马伕、门 子、膳夫等差壮官役每名年薪(名为工食银〉6两〔润月年份加银5钱〉,儒学教谕训 导年俸薪银31.5两。廪生每人年支廪粮银2.4两。孤贫年救济口粮柴布银2两1钱。 乾隆三年(1738〉,知县俸薪除去匀摊荒缺银1两5钱,实支43两5钱。乾隆八年,核 减祭祀典礼银3两2钱,核减各种迎送酒席礼仪银共158两7钱。

(二)民国时期的财政支出

民国时期,本县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民国党、政经费开支,而用于社会建设和人民 福利较少。兴建学校,靠民众资助;修筑道路、桥梁,多由乡、村自办。财政支出主要 包括:行政经费、自治经费(乡镇经费〉、保安支出、财务支出、文教卫生经费支出、 经济建设费支出、社会救济费支出、其他支出和预备金共9项。

据省财政厅审核的和平县财政收支预算记载,民国26年(1937),本县岁出预算经 常门、临时门总计53 464元〈法币,下同〉,主要项目是行政费25 109元、公安费7 528 元、财务费4 240元、教育文化费7 758元、建设费2 000元、补助费417元、救济费708 元、预备费4 704元。民国31年本县岁出(经常门、临时门合计)为1 041 040元,其 中支出比重较大的有:行政支出130 731元,占岁出总额的12.56%;教育文化支出 90 260元,占8.67%;经济建设支出28 339元,占2.72%;保安支出20 599元,占 1.98%;财务支出19 958元,占1.92%。民国32年,本县地方岁出概算总数为 2 000 031元〈包括各乡支出其中行政支出293 334元,占14.67%;教育文化支出 165 864元,占8.29%;保安支出111 990元,占5.6%;财务支出102 288元,占 5.12%;经济建设支出66 865元,占3.34%。

民国时期,由于军阀割据,战争频繁,社会动荡不安,财税秩序混乱,收支常无规 章,史料多有散失,故无从系统记述。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财政支出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财政支出按性质和用途可划分为4大类:1.经济建设费类, 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3项费用、新产 品试制费、企业流动资金拨款、农林水气象事业费、支援农林生产支出、支援不发达地 区支出,工交、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城镇人口下乡安置就业费等;2. 社会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公费医疗、体育、科学、通讯、广播 电视、档案、文物、计划生育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社会保险 支出等;3. 行政管理费类,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薪金、干部下放劳动锻 炼经费、政治业务费、干部教育培训费、公安、检察、司法经费、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经 费等;4. 其他支出类,包括民兵建设经费、兵役征集费、看守所和拘留所经费、干部 建房补助费、落实侨房政策补助、落实政策和复査冤假错案补助经费、环境保护经费、 价格补贴、调整肉价补贴支出、有关部门专业干部岗位津贴及其他杂项支出等。

1950~1952年,因尚无建立县级财政(其中1950年、1951年的预算支出属中央供 给),故这3年的支出情况不详。

1953~1995年,全县预算内支出累计总额为56 695.6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类 12 396.36万元,占总支出的21.87%;社会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28 348.44万元,占 50%;行政管理费类12 694.68万元,占22.39%;其他支出类3 256.19万元,占 5.74%。

1953~1995年和平县财政预算内支出分类统计表(插图表,表12-3,P330)

1953~1995年和平县财政预算内年度支出情况表(插图表,表12-4,P330)

三、财政平衡

(一)民国时期的财政平衡

民国时期,县地方财政收支决算资料残缺,仅以预算情况说明。民国26年 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县地方财政收入预算为5.246万元(法币,下同〉,其 中上级补助收入4.06万元;县地方财政预算支出5.246万元,当年预算收支平衡,执 行结果不详。民国31年,县地方财政收、支预算均为104.1万元。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财政平衡

1953~1995年,为实现收支平衡,本县财政有20年调入部分其他资金。由于本县 经济基础薄弱,财力严重不足,财政入不敷出的问题较为突出,财政平衡工作难度大, 每年的收支平衡都离不开上级财政补助的支持。1953~1995年的43年中,上级财政补 助总计3.3912亿元,减去本县上缴总计3 438万元,净补助3.0474亿元,平均每年补 助708.7万元,比本级财政年平收入489.7万元,还多219万元。1953~1979年的27 年中,有11年出现财政赤字,累计赤字余额253.84万元,其中1972年和1973年财政 赤字分别高达86.83万元和59.62万元。究其原因,一是工农业生产基础差,底子薄, 有个发展过程;二是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三是受“文化大革命” 10年动乱的影响,破坏了工农业生产,多年没有完成国家下达 的财政收入任务,致使财政资金困难出现大额赤字。1980年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 认真贯彻了 “收支挂钩”、“分灶吃饭”和“分税制”等财政管理体制,狠抓了增收节 支,保证了各年财政收入任务的超额完成,从而也保证了连续16年实现当年财政收支 基本平衡,并略有结余。1995年年终滚存结余197万元,净结余74万元。

1953~1995年和平县财政预算内年度收支情况表(插图表,表12-5,P332)

四、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弥补和调节预算内资金的作用: 1950~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制度,财政收支划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两部分: 1953年建立县总预算后,正式区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两条渠道。此后,预算外收 支按规定列入预算内编制预算。1981年9月,局内设立地财股(后分别更名为预算二 股和综合计划股)负责管理全县预算外资金。

(一)预算外资金收入

1950~1952年,县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和其他收入等: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后,县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有市场租、公产房屋租金、地租、契 税分成、规费、学费等。1956年起开征林木附加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此项至1966年停 止征收。1960~1965年增加了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和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两项。1965~ 1968年只有农业税附加和工商税附加两项。1974~1978年曾开征农村党的基本路线教 育附加作为农村路教专项经费,1976~1977年把预算内的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划 为地方预算外收入。1977年起,先后将财政管理的市场租和公产房屋租金移交工商行 政管理局和县建委房管部门分别管理。1975年起又将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列作预算外收 入。1982年起设立预算外资金专户,把预算外企业上缴利润、集中和统管的事业收入 及其他杂项收入全部划归该帐户收支。1987年停止征收工商税附加。至1995年县预算 外资金收入项目主要有:农业税附加、预算外企业上交利润、行政事业单位定额上缴的 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1950~1995年,本县预算外资金累计收入为4 800.88万元,占同时期预算收入的 22.71%。其中,各项税收附加收人367.46万元,占预算外总收人7.65% ;集中和统 管的企业事业收人4 320.56万元,占90%;其他收人112.86万元,占2.35%。

(二)预算外资金支出

预算外资金支出,根据当年收入情况,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使用,弥补预算内资金 不足,满足地方事业发展的需要。1951~1995年,全县预算外资金累计支出4 424.32 万元,占同时期预算支出的7.80%。其中,经济建设支出2 345.46万元,占预算外总 支出53.0196;社会文教科学卫生支出486.56万元,占11%;行政管理费支出481 万元,占10.89%;其他支出696.03万元,占15.73%;调剂资金支出414.58万元, 占 9.37%。

(三)预算外资金收支平衡

根据“预算内保吃饭,预算外求发展”的原则,大力组织预算外收入,并按量入为 出的原则,严格支出管理,确保自求平衡。

和平县预算外收入分时期统计表(插图表,表12-6,P335)

和平县预算外支出分时期统计表(插图表,表12-7,P335)

1971~1995年和平县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插图表,表12-8,P336)

第三节 财政管理与监督

一、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行政经费主要用于行政、公安、司法、党派及人民团体等国家行政 机关的费用;事业经费主要用于文教、卫生、工商、税务、社会救灾等社会事业费用。 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两大类,其管理体制和方式大体分3个阶段:

实行供给制(1949年6月至1954年)。1949年6月至11月,行政经费采取实报实 销办法;1949年12月至1953年,执行“华南供给标准”,各项经费按月向东江专员公 署财政处核报;1954年6月至1955年7月,改供给制为包干制,干部按大、中、小灶 三个等级工资分值折发现金,公用经费按收支计划严格控制。

实行“分级归口管理”(1955年至70年代中期)。1955年8月始,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实行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工资〉按编制内人员工资标准(包括补贴和 职工福利)拨给;公用经费按不同单位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县委、县政府、公检 法司和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为全额预算单位,其公用经费由财政按预算定额拨付,年 终结余收回财政;有经常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幼儿园、县剧团等〉,为差额预 算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差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收支基本平 衡或收大于支的事业单位(如县招待所),为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实行“核定上缴任务, 超收留用”的管理办法;编制不定,人员变动大的单位,实行部分经费包干、年终结 算、分别处理办法。各项专款、会议费以及某些特殊性、临时性经费,实行专项编报, 专项拨款,专款专用。基本建设,修缮、设备购置等费用,按当年财力和需要制定。

实行“部分包干和全额包干”〈70年代后期至1995年〉。1979年实行部分预算包 干,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水电、自行车三项费用采取定额包干、节约留用的办法。 1980年,公务费用按人定额,业务费参照前3年平均数额,结合事业发展需要核定定 额,超支不补,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此后多次改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至 80年代后期,对全额预算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全额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用,一 定五年”的管理办法。大型会议费、办案费、特殊岗位津贴费等临时性特殊性经费另行 追加预算;对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

(二)乡镇的财务管理

对区乡(镇)的财务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采取以领代报的办法,财务管理比较混 乱。1954年始执行《和平县乡(镇)财务管理办法》及《和平县乡(镇)简易帐务处 理办法》,使乡镇财务管理走上规范化。1979年前,按供给制、包干制管理办法执行,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核定标准实报实销。80年代后,实行包干管理,1985年实行“划分项目,任务包干,超收分成”;1987年发展为“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短收扣支,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1988~1989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包干,超收全留,短收超支不补”;1990~199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短收扣支,收人上缴,支出下拨”;1994~1995年实行“核定收支,收支包干,收入返还,定额补贴或上解,超收分成,短收超支自负”。

(三)公费医疗经费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公费医疗由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统管,按干部人数每人每月1.50 元统一包干。伤病员住院费用,经单位领导批准实报实销。

1952年始,医疗费按每人每月2元拨给县公费医疗办公室统管,病者凭公费医疗 证到指定医院就诊,医疗费凭单实报实销。此办法延续到1982年8月。

1982年9月至1995年5月,除革命残废军人、离休干部的药费由县医疗办公室直 接结算、实报实销外,其他干部门诊药费均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包干标准为:1950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药费6元,1951~1959年参加工作的5元,60年代参加 工作的4元,70年代后参加工作的3元;住院留医药费报销90%,住院期间门诊包干 药费不发给个人。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于 1995年5月30日制定了《和平县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从1995 年6月开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门诊药费,按参加工作时间分6个档次定额发给 个人包干使用:离休人员每人每月12元(特殊情况可以凭发票和处方按季度报销50~ 90元〉,195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0元,60年代参加工作的8元,70 年代参加工作的6元,80年代参加工作的5元,90年代参加工作的3元;住院医药费 继续实行个人少量分成负担的办法: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离休人员的住院(含 转院,下同)医药费,由个人负担退休人员个人负担6%,现职人员个人负担 10%。县直单位的公费医疗住院经费,由县人民医院定额管理,按月报帐,年终结算, 经费节余全留给医院添置医疗设备,特殊情况经费超支,经公医办核实,对符合公医记 帐报销的医药费超过部分,医院负担35%,公医办负担65%。

(四)企业财务管理

1.工业企业财务管理。

1952年前,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以厂养厂,利润未纳入国家预算。

1953年,对国营工矿企业实行全额收支管理,企业利润、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 价收入和多余流动资金全额上交财政,企业亏损、基建投资、流动资金和四项费用(技 术组织措施费、安全保护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由财政下拨。 1954~1958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对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总值、销售利润及利 润上交计划的企业,可从计划利润中提取1%~3.5%的奖励基金。企业主管部门可从 中提取30%集中调剂使用。1959~1961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留成比例:重工 业、轻工业、商业工业、粮食工业为15%。邮电企业10%。利润留成后全额上交财政。

1962年起,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对全面完成7个计划指标(产品产量、质量、 新产品试制、工资总额、成本降低、流动资金周转、利润和上交利润)的企业,按精简后职工人数的工资总额的3.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每少完成一项指标,扣提奖金的 1/7。超额完成利润计划和实际亏损小于计划亏损的企业,可按规定比例提取超计划奖。 企业主管部门可在奖励基金中提取10%集中调剂使用。“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停止 提取各项奖励,实现的利润除归还技术改造贷款、专项设备贷款后全额上交财政,亏损 由财政拨补。

1978年起,再次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对全面完成10项年度计划指标〈产量、品 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和供 货合同的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只完成产量、品种、质量、 利润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还实行超计 划利润分成,利润全额上交财政后,按“县办工业盈利企业留成结算表”计提企业的留 成数。1980~1981年,实行“盈亏包干,超额分成”,以1979年利润为基数,增长利 润按“三、四、三”分成,即交省30%,县财政40%,企业留30%。1982年,实行 “包干上交,超利润分成”,分成比例调为“六、四”,即县财政60%,企业主管部门 40%。企业主管部门将分得利润的80%返还企业。

1983年,全国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于本县工业企业大部分为小型微利或亏损企 业,至1984年底尚未实施利改税。1985年,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本县核定和平制 药厂为中型盈利企业,按实现利润交纳55%所得税,调节税10%;广东活塞厂、保健 营养剂厂、印刷厂、矿产公司等为小型微利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计征税额。 其他亏损企业,仍由财政按计划给予补贴。

1987~1989年,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按“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办法实施。 1990~1995年,实行第二轮承包责任制。各企业分别与县财政签订承包合同〔以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任务包干,年终结算。对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减亏和扭亏为 盈的企业厂长,按县政府规定给予提成奖励。

2.商业企业财务管理。

1950~1968年,国营商业企业由省商业厅直接管理,企业利润上交,由税务机关 承办监交。供销合作企业于1958年8月由县财政直接管理。国营商业企业则于1969年 下放给县,其财务始纳人县财政预算管理。1958~1982年,商业企业基本上都是实行 利润分成和奖金制度,各个年份的分成比例,按省商业厅、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1983年,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作出《关于 我县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划分企业规模及核定上缴利润等问题的通知》,首先对国 营商业、县以上供销社、医药、物资等企业实行利改税,并核定各商业企业供销企业适 用所得税率、调节税比例、留利水平以及商业局、供销总社费用总额,一定三年不变。 其中核定商业局费用定额-9.3万元,供销社费用10.1万元。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商业企业的管理办法无大变动。

1987年,对商业企业实行承包合同责任制,核定利润(或亏损),超亏不补,超收 或减亏分成。1989年后,商业企业、医药企业由主管单位一个口子对县财政签订利润 目标承包合同,在完成上交财政任务前提下,其余利润由主管单位统筹维修门店、增设网点等开支。1990~1995年第二轮承包经营,管理办法无大变动。

物资供销、电影发行、新华书店、医药等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与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基本相同。

3. 农业场、所的财务管理。

1976年前,对国营农林牧场、厂、所、站实行无偿拨款办法,除专项投资外,还 拨给事业费、科研费和良种繁育费。1977~1980年实行差额补助,财务上统收统支, 实报实销,以致连年亏损。1981年后改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为“定额补助,财务 包干,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发生亏损财政不再拨补,盈利留归单位使用。资金不足 则由银行贷款或借财政支农周转金解决。1985年后则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办法, 全面推行生产责任制,盈亏自负,按章纳税。

4. 预算外企业的财务管理。

1981年前,预算外企业少,收支数额小,其财务收支由财政局纳人预算计划,比 照国营企事业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管理。1981年9月财政局设立地财股,专门负责预算 外资金收支管理工作。1982年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了清理登记,并实行独立 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盈利按县政府制定的计划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1986年 对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制度,月终入库,下月初按计划返拨。1988 年,再次对预算外企业清理整顿,注销了一批“三无”(无资金、无场地、无经营范围) 企业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皮包公司”。1991年始对预算外企业按“核定任务、 包干上缴”的办法管理,7096交财政,3096留企业。至1995年,财政管理的预算外企 业22户,年上交预算外资金139万元。

二、财政监督

为加强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国家采取了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冻结与 控制存款、清理小金库和财政税务大检查等一系列措施。

(一)清仓查库、清产核资

1963~1995年,为摸清家底,便于监督,本县共进行了4次清产核资和2次较大 规模的清仓查库及财产清査。1963年对下马的县化肥厂、浰源煤矿和林寨纸厂的物资 进行了清理。1973年对全县工交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这两次清理资料散失,无法详记。

1993年,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全面财产清査。清查前帐面资产总额19 161万 元,其中帐面固定资产总额14 820万元,占有土地44.58万平方米。清查结果:资产总 额20 05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总额15 272万元,占有土地54丨15万平方米。

1995年5月至12月,对全县74户国营工商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核定资产总额 32 57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总值14 720万元,流动资产16 171万元,负债总额29 536万 元,所有者权益3 036万元,利润总额168万元,国有企业占有土地97.27万平方米, 估计价值6 106万元,固定资产重估价值18 846万元。核定资产损失3 510万元,资金挂5 17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挂帐5 256万元。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检

1992年4月成立国有资产办公室(1995年3月改为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年首次开 展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共登记国有企业82户,资产总额29 761万元,其中,国有资产6 460万元,利润总额271万元;开办企业登记7户。此后每年登记、年检一次,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资产流失。

1992~1995年和平县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情况表(插图表,表12-9,P341)

(三)冻结与控制存款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根据国务院的指令,进行了多次冻结存款与控制存款的紧急措 施。1950年为集中财力、物力支持“抗美援朝”,第一次进行冻结存款与控制存款。 1960年国家处于暂时经济困难时期,也曾采取冻结存款与控制存款措施。1967年和 1976年又分别进了冻结存款与控制存款。1977年初,按省冻结存款办公室的指示,对 各单位的冻结存款进行复査,并作了必要的调整。1978年4月以后,对冻结存款作了 处理。处理的原则是:大部分冻结的存款由国家集中使用;对已参与生产周转的企业各 项资金,全部转帐,正式作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归企业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新的 开支;对基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冻结存款,原则上归回原单位。

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精神,县人民 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农村社队企业、城市街 道企业及一切工商业的流动资金)1980年在银行的存款,按帐面数字予以控制。是年 12月,本县各单位(含县财政)在银行的存款余额,由开户银行于1982年1月1日起 解控,转入其新年度帐户。1982年后未采取全面冻结存款和控制存款的措施。

(四)清理“小公家”、“小金库”

1953年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清理“小公家”工作,1956年清理了 “小金库”,1964年清理了 “小钱柜”,对査出的违纪金额,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和财务 制度进行了处理。1995年6~8月,开展了清理“小金库”专项检査,完成自査与抽査 490个单位,查出私设“小金库”总额86.39万元,对其中应缴财政收人的11 2万元 作没收、上缴国库处理。

(五)清理干部职工私借公款

60年代至80年代初,进行了多次清理干部、职工私借公款。1978年清查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干部、职工借用公款77.75万元,1979年,根据财政部《关于继续清理干 部职工借支公款的通知》,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原则是:凡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滥借 的公款,一律收回;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借用公款的,订出计划分期归还;借款人已死 亡的借款和确无法追索的悬案,经群众讨论,领导批准,给予核销。1983年10月,县 委、县政府作出《关于坚决清退干部职工挪用和拖欠公款的决定》,成立领导小组及其 办公室,又一次开展清理欠款工作,至1984年底,全县共收回借款58.98万元,占应 收总额的75.84%。1985年后,各单位普遍设立了互助储金会制度,以解决干部、职工 临时借款之需要,借用、拖欠公款现象大为减少。至1995年无出现全面性借用、拖欠公款现象。

(六)控制社会集团购力

从60年代起,县财政局设立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原 则、范围,开展经常性工作。行政、企事业单位需购买控制范围内的商品,须经报批手 续,擅自购买者,给予罚款、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0年代后,省控 购办给县下达控制指标,并开始对购置控购范围内的商品由财政局征收附加费:小车征 收价值的1504,其他征收1096。1995年上级下达本县控制指标650万元,其中指令性 部分380万元,指导性部分270万元,当年实批数占指标的12796。1980~1995年审批 购进专控汽车72辆,其中生产用车6辆,非生产用车66辆。

(七)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

从50年代始,税收财务检查列为财政、税收部门的经常性工作,县财政局初设专 职监察员,后设立监察股。从1985年起,每年第四季度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査。县人民 政府成立税收财务大检査办公室(临时机构〉,挂靠县税务局,具体工作由财政、税务、 审计、物价、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实施。1993年,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转为常设机构, 挂靠县财政局。1993~1995年,査出违纪金额225.73万元,应缴财政金额218.63万 元,补交人库218.63万元,入库率达100%。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体制机构

一、清代、民国时期的税收体制和机构

明清时代,知县(县长〉总揽全县行政、司法、税收之权责,设户房管理地亩、钱粮、契税、杂税。

民国时期,税收分国省税和地方税捐两大类。国省税由省财厅直属县税务机构征 收,地方税捐由县政府税务机构征收。民国27年本县设税捐征收处,县长兼任主任。民国29年,成立县税务局,下设乡征收站21个,每站设征收员1人。民国 30年,设立县田赋管理处,县长兼任处长,田赋由税局划归田赋管理处征收,下设浰 源、彭寨、下车、贝墩、林寨、岑岗、宋烈7个征收所。民国31年,设立县仓库(县 长兼主任),为办理提运机构。

民国35年(1946)后,中共领导的东纵、边纵所属在本县地方活动的武装部队, 曾在东水、合水、热水担杆滩等地设站征税,以解决部队给养。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体制和机构

(一)机构

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成立税捐征收处。同年6月,改设县稽征站,后改为税 务局,隶属东二支老隆税务局。1958年,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为财政局,1968年5月, 成立财政局革命领导小组,1969年5月与银行合并,称财政金融服务站,同年7月银 行分出,称财税服务站,1973年更名为财政局。直至1980年10月财、税分家,成立 县税务局,内设机构有人事秘书、会统、税政、征收等股,后增设人事教育股、监察 股、办公室,撤销人秘股,在和平桥头原财政局办公楼西侧办公。全县20个公社(镇) 设立税务所,共有员工97人。1987年7月,税务局迁至果园新村新楼办公。

1994年始,实行分税制。是年10月29日,成立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 同在税局大楼分层办公。国税局实行垂直管理,负责中央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征 收;地税局人员、编制、机构垂直管理,经费由县财政供给,负责地方税的征收管理。 1995年,国税局内设办公室、流转税管理股、征收管理股、计划财会股、人事教育股、 监察室、计算机信息中心等股室,下辖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和6个国税所〈彭寨、贝 墩、林寨、大坝、下车、热水〉、13个国税站〈附城、合水、公白、猁源、青州、上 陵、长塘、优胜、古寨、安坳、粮溪、东水、礼士),有干部职工132人。地税局内设 办公室、流转税管理股、地方税管理股、所得税管理股、征收管理股、计划财务股、人 事教育股、监察室,下辖2个直属单位:直属税务所、稽査分局,全县20个镇设立地 方税务所,有员工120人。

(二)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税收法规由中央统一制 定,省、市(地区〉、县根据中央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作补充,各级执行。所收税款统 归财政,由财政安排使用。

新中国成立46年来,税收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初期,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 税,但沿用旧税法收税,本县开征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屠宰税。1950年始,按 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统一规定的税种和税法征税,本县开征的税种有: 农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 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等。1958年,国务院对税收 制度进行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本县开征的税种有:农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等。1973年,试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本县开征的税种有:农业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 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1983~1985年,全国分两步对国营企业进行利改税,逐步形成了一个多税种、多 环节、多层次征收的复合税制。全国设立了 32个税种,本县开征的税种有:农业税、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 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建筑税等。1993年,国家决定推进财 税体制改革,把财政包干体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按照 “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种和合理分权”的原则,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 分设相应的两套税务机构,并将原来的32个税种合并为18个税种。本县于1994年10 月29日成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实行分税制。

第二节 征收与管理

一、清代田赋、税捐

清代的田赋含地丁银、米、屯田米。康熙元年(1662〉,本县丁口粮、田粮合并共征银两6 429两。康熙六十年(1721),本县赋役男妇丁口2 252人(丁役征额,非当时 全县人口数——编者注〉,田地山塘3.0797万亩,知县张乾象奉令丁口随粮带征,全县 征地丁本米共计银6 359两,除按例上解司库外,县留支银1125两。本县屯田(龙安 屯)542.9亩,实征米546石,带征丁银11.9两。

清代税捐有契税、食盐税、徭差税。康熙元年(1662)后,本县征收食盐课税银 316.5两;乾隆年间年征契税银46.9两,科场银15.6两;光绪年间开征竹木棑捐、纸把捐。

二、民国时期田赋、税捐

(一)田赋

民国初期,除征地丁税外,还加征丁粮串票费、丁粮附加警费、丁粮附加学费、丁 粮串票附加教育费、丁粮附加规费、钱粮附加筑路费、丁粮串票附加仓捐等。民国11 年(1922),本县地丁税征额银3 870两,加上各项附加,实征大洋1.1032万元(银7 钱2分伸合大洋1元)。民米税征额534石,加上各项统征,实征大洋6 788元,丁粮合 共征大洋1.782万元。民国21年,取消随粮带收附加各费,遵照省政府规定的新税率, 每石额米征大洋13元。全年额米1 843.3石,统征大洋2.3962万元,二成留县,4 792 元;八成解省库,1.917万元。民国23年改征法币,从此田赋改称临时地税。民国24 年,省财厅核准本县田亩总面积19.09万亩,每亩平均地价32元,税率按地价征1%,全年临时地税额大洋6.114万元。民国30年秋,中央令广东每税额1元加征稻谷2市 斗拨充军粮,本县加征总额稻谷1.2103万市石。民国31年,复改征实物,遵照中央规 定,依照民国29年临时地税额,每元折征稻谷3市斗,县级公粮随赋带征每元1市斗, 加随赋带购每元2市斗,合计原税额1元征购稻谷6市斗,本县民国29年税额为 6.0517万元,应征稻谷1.8155万石,带征县公粮6 051。石,带购1.2103万石,合共 征购3.631万石。

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筹集抗日经费开支的需要,中共东江纵队政治部颁发了《征收 抗日公粮与田赋暂行条例》,公粮与田赋征收总额为土地出产总收获量的9%,其中公 粮4%,由地主与佃农平均分担,田赋5%由地主负担;自耕农公粮与田赋统一征收, 征收额为产量的6%。此《条例》本县未实施。解放战争时期,本县热水、古寨等革命 老区筹集经费的主要办法是:设关卡派人征收产品税和货物税,如热水区在下径设站征 收木棑税,在苗岭凹设站征收盐税和其他货物税;没收反动地主的浮财〈稻谷、大猪 等向开明地主、富农、资本家乐捐,如实业家罗春田(热水人)自觉捐献药物支援 游击队;动员富裕农民借出粮食;没收敌逆产;动员公偿众会支援。

(二)税捐

契税

民国时期,契税分断卖契税、典按契税、上盖补税3种,税率分别为产价 6%、典价4%、产价2%。民国初期,契税由省征收机构验契税处征收;民国28年 (1939) 3月以后,由县税捐处征收。

营业税

民国20年(1931)开征,初期以复式标准课税,以包商、包征制度进行 征收。民国28年由省财政厅核定各县营业额,实行查帐征收,常年征收1.5万多元。 抗日战争期间,物价上涨,加上经本县输入赣南及输出港澳的商品频繁,营业税一度上 升到4万余元。

屠宰税

含屠猪捐、屠牛捐和牛皮税。民国初期,为省税之一,采用包征的方法征 收。屠猪捐税率大猪每头6角,小猪每头4角。民国28年(1939)改为60斤以上每头 征1元零8分,60斤以下每头征税7角2分。民国29年改为每头一律征税3元。宰牛 1头征税3元6角,牛皮每张征税1元。民国29年,屠宰税二成归县,民国30年10月起全拨归县收。

房捐

民国32年(1943〉百户以上的城镇开征房捐,出租房屋、店铺按所收房租 金额征6%,自用房屋按产价6‰征收,由县税捐征收处征收。

警捐

民国28年〈1939〉开征警捐。设有警察所的,向所在地范围内的店户、住 户征收。税率:出租房屋征租金的6%,自用房屋征房价的1‰,由税捐征收处按月征收。

自治户捐

民国30年(1941)开征,向县属各户征收,主要用于保甲经费。税额 分为法币5角、1元、2元、3元、4元、5元、10元7级,由乡镇公所调査辖区内各户 财产多少分等造册,经评议会评定后呈县府核准,由税捐征收处征收。

娱乐捐

民国30年(1941)开征,演大戏每日夜为1台,每台征税16~17元,或 照戏价征10%。茶室女伶每人1日夜征税1~3元。木偶戏每台征1~4元。

竹木棑捐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开征,征银抵解藩库赌饷。民国时适全省禁赌 免解,留地方开支。起初按竹木棑价值征10‰,继加征县兵费5‰、县议会费2‰、平 民教育费2‰,后以县库收支不能平衡再加征6‰,合计统征25‰,为县内大宗税捐。

纸把捐(土纸税)

民国时期本县的大宗税源。清末开征,民国沿征,初以产品重 量计税额,由纸行商人代扣代缴;后改为按产品价值依率征税,由税捐处征收。

花筵捐(即妓女捐)

属省税之一。民国初期开征,由财政厅招商承办(即定出总税额,由商人承包缴纳)。民国8年(1919),县长何一鸾下令禁止开妓馆,报请省财厅核准免去此捐,为本省禁娼最早县份。

筵席捐

民国初期开征,按酒楼、茶馆、饭店营业总额征收15%。

营业牌照税

民国30年(1941〉开征,旅馆、茶楼饭店、戏院、理发、水果、豆腐酱园等业每年换照时按等纳税,甲级年征法币300元、乙级200元、丙级100元、丁级50元、戊级30元、己级10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民国32年(1943〉开征,人力单轮车年征30元,人力船按船长度分别年征10~80元,机船每吨年征5元。

民国29年(1940),本县税局省税部分,如泊来物产专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煤油卷烟纳费共收入法币21.6万余元。民国30年收人54万余元。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

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分农业税、工商各税两大类。

一、农业税

田赋改称农业税,因以征收粮食为主,又称公粮。1950~1957年实行累进税制, 以全家人平年收入稻谷150市斤以上为起征点,1级〔151~200市斤)税率为6%。从 2级起每级税率增加1%。1950~ 1952年,分40级,第40级税率为45%; 1953年后 调整为20级,第20级税率为25%。1953年全面开展査田定产,确立了各纳税户的计 征基数,包括计征面积、产量、税率和税额。1958年,实行农业税制改革,按比例税 制征收,税率为12.5%; 1961年调整为12.59%; 1965年增加中央掌握的7%特大灾 歉减免机动数,税率增至13.4%。此税率一直基本稳定至1995年,体现了稳定负担、 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1979年,国家实行低产缺粮队减免农业税的办法,本县对低产缺粮队减免农业税。 全县20个公社2 430个生产队,有减免的生产队2 015个,占生产队总数的82.9%,减 免税额7.28万担,占1978年应征正税额10.3万担的70.6%。其中免征队1 671个, 占生产队总数的68.8%,免征正税额6.37万担,占1978年应征正税额的61.8%;减 征队344个,占生产队总数的14.1%,减征正税额9 087担,占1978年应征正税额的 8.8%。全免的公社有4个:热水、青州、合水、城镇;减免税额90%以上的有3个公社:粮溪、上陵、林寨;减免税额80%~90%的有2个公社;减免50%~70%的有8个公社,减免13%~50%的有3个公社。1983年根据省地通知,随着农业生产发展和国家建设需要,决定从当年起恢复征收1978年农业税收基数,计征税额10.1158万担。随着农田的减少,全县计征面积、产量、税额呈减少趋向。1995年,全县计征面积20.8038万亩,计税产量76.1565万担,计征税额10.3521万担,分别比査田定产后的 1954年减少了 5.3164万亩、11.822万担、8 016担。

随同农业税一起征收的有地方附加税和农林特产税。

地方附加税

这是为解决地方建设事业的需要,按农业税税额一定的比例计征的附加税。本县1950年起征,税率为正税的15%,1951年增为20%。1952~1953年中央政务院指示不征附加,但本县经请示上级同意,1953年统筹地方事业费4%,1954年调为10%,1955年调低为5%。1956年加征省附加5%。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规定地方附加一般不得超过农业税额的15%,此后本县一直征地方 附加10% (县附加5%,乡〈公社〉附加5%)。1964~1969年加征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50%, 1975~1978年加征路线教育经费5%。

农林特产税(1987年前称山林特产税)

1955年开征,起初计税品目只有鱼塘、茶油、竹麻等,收人甚少。随着经济作物的发展,品目增多,收入增加。1987年6月,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通告》,规定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税率和办法,随后曾多次调整。1994年,本县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园艺收人、水产收人、林木收人、牲畜收人、食用菌收入、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按 《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人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规定的适应税率征收特产税,并在生产 环节按正税额的10%征收地方附加。

1987~1995年和平县农林特产税收入情况表(插图表,表12-10,P347)

农业税减免

为发挥农业税促进生产和照顾某些困难的作用,本县按税法规定,从 1953年起,实施如下减免办法:(一)鼓励发展生产减免,如依法开垦耕地,从有收入的第一年起,免税1~3年,新垦植的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免税3~7年,农科研 究机关和农校试验地免征农业税;(二)灾歉减免,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1953~1985年33年全县灾歉减免额累计9.33万担;(三)幼、种牛和花生地照顾,饲 养用以配种的公牛,每头减征税额20斤,成活6个月以上的幼牛,每头一次过减征税 额70斤;种植花生、芝麻土地每亩减征税额13斤。1955~1985年31年幼、种牛减征 税额4.63万担,花生地减征5 626担;(四)社会照顾,主要对象是穷队、受灾队和老 革命根据地生活水平较低的纳税人。1953~1985年33年累计社会照顾减免额达51.95 万担,平均每年1.57万担。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照顾减免大幅度 减少,1986~1995年,上述各项减免总计仅3.26万担,平均每年3 260担。

农业税实际负担

由于本县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轻税方针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 和合理负担的政策,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收人的提高,农民实际负担逐年降低, 1950年农业税实际税负为11.04%,1957年9.54%,1985年4.8%,1995年下降至 4.4%。

农业税征收办法

农业税以稻谷市担为统一计算标准,一般征收稻谷,个别缺粮区 经上级批准可改征牌价款〈又称公粮代金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本县80年代前 稻田产量早六冬四,夏征预征6~7成,秋征结算扫尾。现粮由粮食部门接收,粮食部 门按牌价折款交财政。

1950~1995年农业税征收实绩和实际负担情况表(插图表,表12-11,P348)

二、工商各税

(一)1950~1993年工商各税征管

1950~1993年,国家对工商税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有些税种时并时分,本县开 征的主要税种征管概况如下:

货物税

1950年1月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大宗税源有土纸、原木,征 收土纸税、原木税分别占税收总数的20%、13%。

1950~1957年和平县货物税收入实绩表(插图表,表12-12,P352)

牲畜交易税

本县于1951年开征,征收牲畜交易税的牲畜只有市场成交的牛,采 用按成交额的5%计征,由购买方缴纳。1985年后,本县税源甚微,只保留此税种,收 入没有单独统计。

和平县几个年份牲畜交易税收入实绩表(插图表,表12-13,P352)

工商业税

1950年开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1958年试行工商统 一税后,裁工商业税,将营业税并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独立为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 税单独征收。1950年全县有工商业户965家,分平码(盐纸〉行、布匹杂货行、凉果 杂行、药材业、纸伞业、理发业、饮食业、杂项业、旅业、裁缝业、屠宰行等11个行 业。采取“双定”和“民评”两种方法对各工商业户征收工商业税。“双定”即根据纳 税户营业大小情况定营业额、定纳税期限,依率计征;“民评”即每季由纳税户自报营 业额,民主评议,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按月缴交。

1950~1958年和平县工商业税征收实绩表(插图表,表12-14,P353)

工商统一税

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商品流转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 并为工商统一税,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和 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工业品和某些农产品,实行 两次课征,即在生产和零售环节进行征税。

1973年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

1959~1972年和平县工商统一税征收实绩表(插图表,表12-15,P353)

工商税

1973~1983年,工商税是本县主要税种,收入占税收总额的90%。凡从 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产品或服务收入都征收工商税。

1973~1983年和平县工商税征收实绩表(插图表,表12-16,P353)
工商所得税

1950~1957年,工商所得税是工商业税的一个部分,1958年改为独 立税种。起初采取半年估征,年终清算的方法,税务部门在各行业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 典型户进行商品盘存等调查,掌握其利润所得,确定所得税的标准纯益率,以此计算各纳税户应征所得税额。60年代后,采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交的方法征收。1984年 10月第二步利改税后,改征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又 合并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1958~1984年和平县工商所得税征收实绩表(插图表,表12-17,P354)

屠宰税

是本县大宗税源。1950~1952年,采取定量征收,宰猪1头征肉10斤。 1953年改为按13%税率征收,1966年税率调低为8%。70年代至1993年,采用定额 征收,每头征税3.5元,1995年后提为每头征8元。

和平县几个年份屠宰税征收实绩表(插图表,表12-18,P354)
建筑税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本县同年10月1 日起开征建筑税,根据是否列人国家计划和建筑用途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00%、 20%、30%的差别比例税率计征。1991年改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有0%、 5%、10%、15%、30% 5个档次。1984年征起8万元,1990年征起10.6方元,1993 年征起14.4万元,1995年征起10.6万元。

房产税

本县于1987年开征房产税,凡出租房屋按所收租金额征12%;企业单位 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按其总价值减去30%后征1.2%。党政军机关用于办公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1987!1995年和平县房产税征收实绩表(插图表,表12-19,P355)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年9月20日,政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后 开征。征税范围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人力、兽力驾驶车、自行车〉、机动船、非 机动船。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时,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 只对个人和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征收。1978年后停征,1984年后复征,并改称“车船使用税”。

和平县几个年份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实绩表(插图表,表12-20,P355)
本县还于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当年征起4.15万 元。1986年后征收实绩甚微无独立统计。1994年奖金税并入个人所得税。

(二)1994年税制改革后工商各税的征管

1994年税制改革,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种由原来的32个合并为18 个。本县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屠宰税等。其中增值税比1984年税利改革时范围进一步扩大,成为主导税种,以销售 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设置3个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 零税率)。还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征收率为6%。增值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征收。

1994~1995年和平县主要税种征收实绩表(插图表,表12-21,P355)

和平县几个年份工商各税征收实绩表(插图表,表12-22,P356)

第四节 税务违章查处

查处偷、漏税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日常工作。1985年前,由税局组织人员对纳税户 进行检查,对偷、漏税者视其情节轻重,依照税法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补税、加 收滞纳金、罚款处分。1985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的通知》 后,税收财务检査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县人民政府成立税收财务大检査领导小组, 由主管财政的副县长兼组长,下设办公室,并从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形成了每 年进行一次税收财务大检査的制度。每次检查按先单位自查,后交叉检查、重点检查的 方法进行。对査出的问题,根据自查自报从宽、交叉检查或重点检査发现问题从严的原 则进行处理,对有意瞒税、骗税和阻碍检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纪律处分, 直至法律制裁。1985年重点检査了 205户企业、656户个体户,共查出偷、漏税款 67.6万元,补交入库56万元。1995年重点检査了 534户企业、898户个体户,共查出偷、漏税款33.13万元,补交人库32.1万元。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一、清代、民国时期的金融机构

(一)当铺

清朝中叶至民国期间,本县先后开办的当铺计有24间,多设于县城、彭寨、林寨、 东水、贝墩、油竹坝等街镇。开办最早的是附城兴隆坝的“和隆当”,于清嘉庆十一年 年(1806〉开业;歇业较迟的是林寨街的“长善当”,于民国23年(1934)歇业。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

广东省银行和平办事处

民国29年(1940)成立,负责办理国民政府金库事务, 代理上级行发行法币和支付军政人员工资费用等。

中国农民银行农贷部和平办事处

民国30年(1941)成立,负责开办农村信用合 作机构,发放贷款,至当年底,全县共组织乡、保信用合作社195个,水利合作社2 个,有社员12 280人,股余总额汾20.6218万元。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金融机构

(一)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简称县人行〉

1950年5月18日成立。1958年冬,连 平、和平并县时,称“中国人民银行连平县支行”。1960年秋连、和分县后复称“中国 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1969年5~6月,县人行与县财税服务站合并,改称“财政金 融服务站革命委员会”(简称“财金站”)。同年7月从财金站分出,恢复原机构和名称。 至1979年,在全县各乡、镇设有营业所(处)、储蓄所等20个。1980年后,随着各专 业银行的成立,机构和职能有所调整。1986年6月各专业行分设后,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1995年底有员工30人。

中国工商银行和平县支行(简称县工商行)

1984年10月从县人行分设成立,归 中国工商银行惠阳分行管辖,1987年后归河源分行管辖,至1995年末,下设办事处2 个、分理处2个、储蓄所5个,共有员工97人。

中国农业银行和平县支行(简称县农行〉

1963年冬,由县人行分设成立。1965 年冬并人县人行,1980年再次分设,归中国农业银行惠阳分行管辖,1987年后归河源 分行管辖。至1995年末,下辖基层营业所16个,营业部1个,分理处和办事处各1个,储蓄所4个,共有员工182人。县农行还负责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行政与业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平县支行(简称县建行〉

1979年12月成立,先后受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惠阳分行、河源分行管辖,以经营固定资产存贷款及工程审查监督为主的专业银行。至1995年末,下设办事处4个、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各1个,共有员工77
人。

中国银行和平支行(简称县中行〉

1988年11月成立,受中国银行河源分行管辖,以经营对外贸易的存贷汇业务为主。至1995年末,在县城设有办事处1个、储蓄所3个,共有员工62人。

(二)外汇管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平县支局

1993年6月23日成立,与县人行“两块牌子、一套 人马”合署办公,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源分局管辖,负责县内外汇管理业务。

(三)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1954年4月在附城雅水乡试办本县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至 1955年底,全县组建信用社128个,人社农户74 300人。随后,随着行政体制的调整 变动,信用社按行政区划建制进行了多次改组。1963年,改组为20个公社信用社,辖 251个大队信用社。1970年,农村信用社由县农行管理下放给贫下中农管理,1972年 复归县农行管理。1984年建立和平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至1995年底,联合社下辖基 层信用社20个,信用分社10个,储蓄所5个,共有员工216人。

城市信用社

1993年5月成立,下设储蓄所1个,行政与业务受县工商行领导和管理。1995年有员工13人。

(四)邮政储蓄

1987~1989年,邮电局受县人行委托代办邮政储蓄,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吸储存 款全额缴存县人行,人行按月平均存款余额计付2‰的手续费。1990年后由代办改自 办,邮政部门按国家统一利率付给储户,人行按邮政上交存款平均余额并按规定利率 〈3‰左右)计付存款利息给邮政。至1995年,全县设有邮政储蓄机构11个。邮政储蓄 机构,行政上受县邮电局领导,业务上由县人行管理。

第二节 货币

一、货币种类

(一)明清、民国时期的货币

清同治以前,本县市面上流通的货币有制钱、铜仙、碎银。至光绪初年,已没有碎 银使用,只有制钱、铜仙、银元流通。光绪二十年(1894)后,大部分使用铜仙、银毫 和银元。辛亥革命(1911年)后,以银毫为本位,制钱流通渐少。民国10年(1921) 后有半毫面额的镍币流通。

民国25年〔1936〉后,纸币在本县市面流通渐多。民国31年(1942〉后,市场流 通绝大部分是纸币,有中央发行的,也有地方发行的,名目繁多,比值不一,且贬值严 重,至民国37年冬受抵制而停止流动。 

国民政府发行纸币一览表(插图表,表12-23,P359)

新中国成立前夕,因国民政府的纸币严重贬值而受抵制,市场上已出现以物易物的 情况,县内各圩镇自行制作一些临时使用币票。如阳明镇商会于民国37年1 月1日发行“商会纸”,在镇内流动,面额有1角、2角、5角、1元、2元、3元,与 当时“粤赣湘边人民流通券”比值相同。

1949年8月,南方人民银行发行的“南方券”在本县市场流通。面额有1角、2 角、5角、1元、5元、10元。1950年4月由人民银行收回,每1元南方券兑换人民币 (旧币〉250元。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货币

1950年后,本县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1950~1955年使用第一套 人民币,面额有50元、100元、500元、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1955年3月起 使用第二套(又称五三版〉人民币,面额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5元、10元。第二套人民币1元等于第一套人民币10 000元。同年5月10 日第一套人民币停止流通,由人民银行兑换回收。1962年4月15日起,第三套人民币 与第二套(五三版)人民币混合流通,第三套人民币有1角、2角、5角、1元、2元、 5元、10元7种面额、9种版别。1964年4月14日奉命从翌日起限期收回原苏联代印 的五三版3元、5元和10元券,至当年5月15日停止收兑和流通。1987年4月27日 起第四套人民币陆续在本县流通,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 种,辅币有1角、2角、5角3种,与第三套人民币混合使用。

1984年始,本县陆续发行了10余种纪念币,与相同面额的纸币等值流动。

本县发行纪念币一览表(插图表,表12-24,P360)

二、现金管理与流通

明清、民国时期的现金管理与流通无资料可查。新中国成立后,现金实行计划管 理,县人行的现金计划与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现金计划相衔接。解钞方式,初用人力肩 挑,继而用自行车或搭公共汽车,行警押运,1987年后,全部采用专车解钞。

1950~1995年和平县现金投放及回笼情况表(插图表,表12-25,P361)

三、金银外币管理与收兑

1950年始取缔金银、外币黑市交易。本县除土改运动没收所得金银一律交银行收 兑外,平时极少金银收兑业务。1950~1995年45年间收兑黄金2 046克、白银3.3152 万两。 本县华侨少,外汇流人量也少。1953年侨汇只有1 000美元,直至1979年,每年侨汇也只有1.2万美元。实行改革开放后,侨汇才稍为增多,1994年6万美元,1995 年13.4万美元。1993年外汇管理支局成立后,本县开始有出口收汇结算业务,1995年 出口收汇240万美元。

50~70年代,侨汇多数经银行汇人,直接兑付人民币。80年代后,因深圳、珠海 等特区允许外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随之出现外币黑市兑换,市价又略高于国家牌价, 因此侨汇多以现钞流入,主动到银行兑换者甚少。

和平县几个年份金、银汇兑牌价(插图表,表12-26,P362)

第三节 信贷

一、清代、民国时期的信贷

清代至民国前期,县内资金融通方式有民间信用和当铺典当两种;民国29年 (1940)成立广东省银行和平办事处后,主要有民间信用和银行信贷两种。

(一)民间信用


典借

以物件或房地产作抵押的借贷方式。借方(多为贫民)以价值高于借款额的 物件或房地产立据作抵押,规定还款期和利率向债主借钱粮,若逾期无法偿还本息,抵 押品即归债主处理。一般按月计息,月息一般为5%~10%,有的高达30%~50%。民 国末期,时势动荡,还款期限缩短,盛行按“街期”(三日〉计息,街利低的5%,高的达10%。

卖青苗

在水稻青黄不接之际,贫民以稻田禾苗作抵押向财主借钱粮渡荒,利息一 般为借7还10,高的借5还10,收获后本利一起偿还。

起会

民间以自愿为原则凑合二三十户按共同议定的“章程”起会。分有息、无息 两种。无息的主要有老人会和青年会,以凑合钱物互助解决会友婚、丧等急需为目的。 有息的称标会,以集资办事业为目的,分月会(每月标一次〉、季会(每季标一次)、年 会(每年标一次〉等。除会首(第一次得会〉和最后得会者免息外,每次由未得会者以 出息多少投标,出息最高者得会。已得会者每次应付本息。“起会”对抵御高利贷剥削 起到一定作用。

(二)当铺典当

当铺典当是当铺业主以借款人的物件作抵押物发给贷款,一般以典当物价值的五、六成折发贷款,当期短者1个月,长者1年。一般按月计息,月息低的1%~2%。石,高 的3%~5%。赎当时按当期付息,逾期未赎者为“断当”,抵押物归当铺处理。

(三)银行信贷

民国29年(1940)2月1日,广东省银行在本县设立办事处,翌年中国农民银行 农贷部和平办事处成立,并开办信贷业务,但其信贷业务无资料可查。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信贷

资金融通,以银行信贷为主,信用社信贷为辅,兼有少量的民间信用。银行信贷, 在1979年前是实行国家统存、统贷、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1980年5月份 起,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体制。1985年1月后,实 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互相融通”的信贷管理体制,从而解决了长期以 来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吃“大锅饭”的问题。

(一)存款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两类。初期由人民银 行独家经营,1954年后由人行和农村信用社两家经营,80年代后逐步发展到7家金融 机构经营,储蓄网点遍布城乡。至1995年,各家银行经营储蓄业务的网点共有89个。

1995年和平县各行社储蓄网点表(插图表,表12-27,P363)

国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款实行强制性管理,只能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严禁 公款私存。对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一贯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 保密”的政策。储蓄种类,在活期、定期这两个基本形式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 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吸存。90年代本县银行的储蓄种类有:活期、定期(零存整取、整 存整取、存本付息〉、定活两便、有奖储蓄等。

1958年,“大跃进”运动,受“浮夸风”影响,本县曾办理过“钢铁储蓄”、“工资 转储”、“实物存款”等脱离实际的储蓄。

1968~1973年,受“文化大革命” “左”的思潮影响,曾出现对“十种人”(地富 反坏右及所谓黑五类〉的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冻结的错误做法。1973年,贯彻国务院批 转人民银行总行的报告后,才得以纠正。

1950~1995年和平县存款统计表(插图表,表12-28,P364)

1995年末和平县各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表(插图表,表12-29,P365)

(二)贷款

本县于1950年开始发放贷款。初由人民银行独家发放;随后,信用社(于1954 年)、农业银行(于1964年)、建设银行(于1979年)、工商银行(于1984年)和中国 银行(于1988年)参与发放贷款。贷款主要有农业、工业、商业、固定资产和其他贷款5项。 

1.农业贷款。 

新中国成立初期,本县农村主要货款对象是贫困户,为扶持其恢复和发展农业生 产,适时发放种子、肥料、耕牛、农具等贷款。农业合作化时期,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和社队生产费用、生产设备、水利水电贷款。1954年大办农村信用合作社时, 增加“信用合作贷款”。1950~1960年开办社队企业贷款。1967~1978年农业贷款主要 支持“农业学大寨”。1979年后,随着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农业贷款根据“择优扶植” 的原则,重点支持发展商品生产和开展多种经营。

农业贷款,一贯实行低利率政策,1950年冬开始发放的支持贫困户贷款月息为 1.5‰。农村合作化时期发放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月息4‰。人民公社化时期发放的农 村社队生产设备贷款月息7.2‰,生产费用贷款月息4.8‰,社办企业贷款月息6‰, 1971年11月,生产设备贷款月息调为1.8‰,生产费用和社办企业贷款月息调为 3.6‰。1980~1995 年 10 次调整农贷利率:1980~1982 年月息 3.6‰,1983 年至 1988 年8月月息6‰,1988年9月至1989年1月月息7.5‰,1989年2月至1990年3月20 日月息9.45‰,1990年3月21日至8月20日月息8.4‰,1990年8月21日至1991年 4月20日月息7.75‰,1991年4月21日至1993年5月14日月息7.2‰,1993年5月 15日至7月10日月息7.8‰,1993年7月11日至1995年6月月息9.15‰,1995年7 月1日起调为10.0‰,一直维持低利率水平。

1962年,遵照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办法”,全面清理历年旧贷, 并根据政策规定,对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死亡绝户和下落不明外迁户贷款、1958年 “瞎指挥”搞“大办”的债务不落实贷款,经清査核实、当地党政审查证明、报省分行 审核批准给予豁免,全县豁免核减金额176.6万元。

2. 工商贷款。

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7年〉,工商信贷旨在恢复生产,稳定物价,支持国营 商业迅速占领市场,对其流动资金除定额部分由财政拨款外,超定额所需资金全部由银 行贷款。同时,配合政府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私营粮食 商、批发商一律不给贷款,对一些应支持的私营工商业户,也严格控制贷款额数和用 途,促使他们服从国家经济领导。

1955年起,为配合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实行差 别利率(工业:国营月息为4.8‰,合营6.9‰,私营9.9‰;商业:国营和集体月息 为6‰,私营13.5‰〉,增加国营工商业贷款,减少和逐步收回私营工商业的贷款。

1958年“大跃进”运动,信贷制度受到干扰,国营工商业流动资金实行“全额信 贷”,放松了管理,以致工商贷款,特别是工业贷款猛增,1958年工业贷款由1957年 的2.8万元上升到21万元,增加了 6.5倍;1959年上升到114.6万元,为1957年的 40.9倍;1960年继续上升到180.5万元,比1959年又增长了 57%。1962年贯彻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银行工作的六条决定,加强了信贷管理和资金监督,信贷工作逐步走 上正轨。“大跃进”期间,因“瞎指挥”,大炼钢铁造成债务不落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达 100余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信贷制度再次受到破坏,机构变动频繁,削弱 了银行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致使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呆滞、混乱。1970年,重新 贯彻“银行工作六条”,执行国务院新颁发的“商业贷款办法”,端正了银行信贷工作方向。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了信贷改革,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 的信贷原则,促使工商企业提髙经济效益。但1984~1985年本县掀起企求“贸易致富” 热,党政领导干预银行贷款,以及1988~1993年,出现多头“炒地皮”热,均造成过 量占用银行信贷资金,影响了工商企业正常生产、流动所需资金的贷款,造成大批贷款 呆滞、难以收回的恶果:据统计,企求“贸易致富”热造成呆滞贷款上亿元,多头“炒 地皮”热造成呆滞贷款2 583万元。

3. 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和老少边山穷 地区经济发展贷款。1979年县建行成立后,代理中央、省、地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1985年,县建行改代理发放为自身发放。县人行、工商行、农行、建行也于1979年后先 后参与固定资产贷款。80年代中期后,本县固定资产贷款的重点是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 造、水力资源开发和山地开发。1995年末固定资产贷款余额5 383万元,其中:技术改造 贷款1 230万元;基本建设贷款2 350万元;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306万元;地 方经济开发贷款25万元;住房贷款213万元;其他固定资产项目贷款1 259万元。

1950~1995年和平县各项贷款余额统计表(插图表,P12-30,P367)

第四节 结算

自1950年起,银行开办结算业务,分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

一、现金结算

1980年以前,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3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或对个人的支付等采取现 金结算。1980年以后,现金结算范围逐步放宽,1985年放宽到100元。但有的企业无 视现金管理规定,几万元十多万元的大笔交易也有采取现金结算的。1990~1995年, 全县现金结算174.0723万笔,金额53.7725亿元。

二、转帐结算

分同城结算与异地结算两类。有支票、汇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 书、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等方式。

汇兑

1950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平县支行成立后开始办理汇兑业务。按 传递方式分信汇、电汇2种。1995年本县可直接办理汇兑业务的银行机构有8个,其 中人行、工商行、建行、农行和中行营业部可办理全国汇兑业务。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本县于1956年开办托收承付业务,1984年开办委托收款业务。1990~1995年,全县各银行共办理托收承付9.3553万笔,共5.0397亿元,办理委托收款6 302笔,共6 227万元。

和平县几个年度结算业务量表(插图表,表12-31,P369)

三、结算监督

1980年前,结算过程中的假冒、违法、违纪、违章案件较少。1980年后,此类案 件时有发生,银行、信用社通过柜台把关,实施结算监督。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下发后,各银行机构 进一步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度,加强了对结算的监督。1980~1995年的15年间,发现和查处了假冒、违法、违纪、违章等案件12宗,金额达118.5万元。

第五节 债券

民国时期,由中央财政部、经济部、交通部发行的公债共计50余种,在本县代理 发行的有统一公债、复兴公债、救国公债、编遣公债、整理公债、同盟胜利公债、金币 公债等。此外,还代理省发行多种公债。其所发债券收入大部分用于军费和弥补财政赤 字。兑付期10~12年。为延缓兑付期限,多次采用发新债换旧债的办法。由于货币连 续大幅度贬值,全部债券实质变成废纸。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县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人民胜利公债。1955~1958年县人行 发行经济建设公债。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地方政府 部门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乡村适当认购,个人自愿认 购。1982年以后发行的国库券,个人认购份额增加,单位购买年息4厘,个人认购年 息8厘。1988年后,先后发行国家建设公债、财政债券、保值债券等。所发债券,全 部如期还本付息,信誉卓著,因此每次发行,单位和个人都踊跃认购,超额完成发行任务。

和平县国家债券发行情况表(插图表,表12-32,P370)

第六节 保 险

新中国成立前,本县保险项目无资料可査。

1951年,由县人民银行代办保险业务,先后开办了耕牛、运输保险,保险项目单 一,业务量极少,1953年停办。

1980年,本县恢复保险业务,仍由县人民银行代理。1984年7月,成立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和平县支公司。翌年承办保险业务471宗,收取保险费17万元;理赔96宗,赔付金额17万元,赔付率为100%。此后,相继开办了企财、家财、车辆、货物运输、 涉外、产品责任、养老金、意外伤害、医疗等财产、人身、责任、信用4大类260余种 保险项目。至1995年,承办保险业务19.5292万宗,收取保费968万元。随着保险业 务逐步扩大,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如1983年,县水泥厂受龙卷风袭击,损失近 11万元,灾后及时得到了保险赔付4.9万元,很快恢复了生产。又如1994年2月8日 凌晨1时45分,县城中心市场发生火灾(简称“二·八”特大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420余万元,其中:烧损楼房4200平方米,损失92万元(未续保〉;个体工商 户186户,财产损失330余万元。在个体工商户当中,有102户参加了财产保险,投保 金额197万元,县保险公司及时给他们赔付了 183万元,其余84户个体工商户为未参 加财产保险深感后悔。这一事件,加深了人们对参加保险能起到保障作用的认识,促进 了本县保险事业的发展。1995年保险费收人比1994增长16.6%。

1981~1995年和平县保险业务统计表(插图表,表12-33,P372)

1985~1995年和平县主要险种保险情况表(插图表,表12-34,P373)

1995年和平县主要险种投保情况统计表(插图表,表12-35,P373)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 册

站点统计|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和平家园 ( 粤ICP备13078947号-1 )

GMT+8, 2024-5-2 22:38 , Processed in 0.015196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