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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第十七编 公安司法

已有 257 次阅读2013-2-27 16:25 |个人分类:98年和平县志文字版| 司法, 公安

明清时代,知县主管行政、司法。县署内设主簿、典史、浰头(源)巡检司;后改 设吏房、刑房、保安局,掌管法律、缉捕、狱讼等工作。民国时期,始设警察事务所、 专审所,后改设县警署、公安局,协助县知事处理司法、检察事务。民国10年(1921) 实行司法独立,始设惠阳地方审判厅和平分庭;民国15年改设和平县法院,内置审判、 检察官,各司其职。

新中国成立后,设立人民公安和司法机关。初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密切配合,剿 匪肃特,镇压反革命,保卫人民政权。1954年后,根据《宪法》规定,加强公安和司 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各类罪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 顺利进行。“文化大革命”期间,“砸烂公、检、法”,司法机关陷于瘫痪,社会主义法 制遭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认真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复査纠正冤假错案,依法惩处严重破坏 社会治安和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依法审判、调解经济纠纷案件,综合治理社会治安, 保卫和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一章 明清民国时期警政、检察与审判

第一节 警政

一、机构设置

明正德十三年(1518),县署设主簿、典史、浰源巡检司。清咸丰三年(1853),县 设团练局、乡设团练。光绪三年(1877)改设保安局,下设8个分局、24个分约 (所),掌管全县法制、官规、缉捕、狱讼、治安、户籍、监察等事宜。

民国初期,设县警察事务所。民国21年(1932)始设县公安局,置局长(县长兼) 1人、课长2人、局员2人、督察1人、警长3人、警察30人。民国26年改设县警署, 下设4个警察分署,有警察115人。另设政务警察分队,52人。民国35年,建立保安 警察大队,分3个中队,500多人。

二、警政

(一)警务活动

民国32年县内亚(徐)周斑、叶XX等各率匪徒二三十人,出没在粤赣 交界要道,抢劫民财。县警察配合当地群众自卫武装进行追剿,维护了一方安宁。民国 36年冬开始,县警察大队配合广东第六绥靖公署保五团进行“清乡围剿”,进攻中共领 导的和西、和东解放区、游击区,杀害了数百名游击队员及无辜群众。民国37年夏, 县长黄梦周、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李村率县警500人配合保五团共1500多人,先后 “围剿”下车竹子背、古寨水西、鸣风径,杀害游击队员、群众50多人,捕捉120多人。

(二)户籍管理

明末,县署知县下设主簿,掌管户籍。民国时期,实行保甲制,制定清查户口制度 和实施办法。民国31年24个自治乡(镇)(含大湖、宋烈、水溪)查报户籍,共有3.4336万户、16.0832万人。同时,印发居民身份证,加强户口管理。

(三)禁烟、禁赌

民国时期,烟(鸦片〉馆林立,赌风盛行,因吸烟、赌博而败业、破家者众。县政 当局曾一再出告示禁烟、禁赌,但明禁暗纵,从中收取烟赌捐税,掌政者本身很多就是 “烟鬼”、“赌棍”,焉言禁烟赌。解放前夕,县内各街场几乎都有烟馆,各种赌场难计其 数。

(四)监狱管理

明隆庆六年(1572),于县城设监狱一所,可容纳在押犯100人。民国31年(1942),将城东“先农祠”(五谷祠、五谷祉〉改建为看守所,置所长、医生各1人, 看守5人。监所管理混乱,伙食标准极低〔人每天两餐,八合三勺米、盐菜油银五厘), 官吏又克扣伙食费,加之卫生条件坏,在押人员饿死、病亡时有发生。

第二节 检察与审判

明清代,县署由知县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县署下设吏房,掌管法制、官规;刑 房,掌管诉讼及刑事案件,并置巡捕吏,掌管监察、缉捕、狱囚。民国10年(1921)实行司法独立,设立隶属于惠阳地方审判厅的和平分庭。民国15年改为和平县法院, 并设检察处,有推事兼院长、检察官、书记官各1人,警长、法警3人,公证员、检察 员、庭丁各1人和雇员3人。

明清代,主要审理田宅、债务、户婚、强盗、窃贼等案件。主管官吏大多惯于假公 济私,从中收取高额诉讼费用。

民国时期的《刑法》规定,严惩所谓“内乱罪”、“妨碍秩序罪”,把“政治犯”划 为特种刑事,送保安司令部的军法处特种刑事法庭审讯与处置,残酷迫害'中共党员和革命群众。仅解放战争时期,本县被杀害的革命战士267人。

第二章 人民公安 

第一节 公安机构

1949年10月设县公安局,置局长、干事9人,各乡(镇)设公安干事1人。次 年,局内设秘书室、调査股、政保股、治安股、警法股、执行股、看守所,有干警23 人。1958年11月连(平)和(平)并县称连平县公安局,增设阳明镇分局和彭寨、九 连派出所,有干警26人。1962年6月分县,恢复和平县公安局建制,有干警54人。 1966年8月成立和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2月,县革 委会保卫组代行公安局职权。1973年3月裁撤保卫组,恢复公安局建制,有干警162 人。1981年4月起,19个公社先后设立公安派出所,共有干警117人。1981年后,相 继增设林业公安分局和河明亮、黎明林场、和平汽车站派出所(均由企业供给,县局管 理)。1989年县局内设股、所、队、室14个,分局1个,派出所19个,共有干警229 人(不含企业分局、所的干警1994年增设巡警大队,编3个中队,编制42人;刑 警队升格为刑事警察大队(副科级)、彭寨派出所升格为分局(副科级)。至1995年局 设股、所、队、室、组(纪检组)14个,刑警、巡警、交警大队各1个,阳明镇和彭 寨镇公安分局,以及乡(镇)派出所18个,共有干警323人,其中干部222人,民警、 巡警54人。还有林业公安分局,河明亮、黎明林场与和平汽车站派出所。

1949年10月,组成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原公安连)。1968年3月至1973年2 月,中队改由县人民武装部领导。1973年3月,中队划归县公安局管理。1982年起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改称惠阳地区〈1988年改为河源市〉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和平县 中队,由支队与县公安局双重领导。

第二节 登记与镇反

一、清查登记

1949年6月7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布告,通令全县反动党、团、军、政、警、宪、 特人员进行登记。1950年7月,县公安局发布通告,限令反动党、团、军、政骨干分 子和警、宪、特人员履行登记。县设总登记处,各区设4个登记点。通过召开会议,宣 传“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政策,解除登记对象的思想疑虑,号召群众检举揭发,促 其自新。据统计,在县内上述人员有3989人履行登记自新,得到人民政府的宽大处 理。个别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企图颠覆人民政权者,受到应有的惩治。

二、镇压反革命运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县内匪特、恶霸地主、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 命势力相互勾结,疯狂进行抢劫、纵火、投毒、凶杀、组织武装暴乱,袭击基层人民政 权等各种破坏活动。据统计,1950年上半年,全县发生反革命暴乱、抢劫、凶杀、纵 火等重大案件17宗;2个乡村人民政权被袭击,6名干部、群众被杀害,县委组织部长 ^陈荣章被暗杀致伤。1950年12月开始在县镇反临时指挥所(后改为领导小组)领导 下,进行了三次镇反运动:首次于1950年12月至1952年8月,第二次于1955年4月 至12月,第三次于1957年4月至12月。经过三次镇反运动,彻底地査清了土匪、特 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的基本情况,杀了少数恶贯满盈的反革命首 要,逮捕了反革命要犯,管制了一批反革命分子,破获了一批重大的反革命案件,缴获 了一批**及其他罪证。1951年6月至1952年6月,结合“清匪、反霸、退租、 退押”的八字运动,査出恶霸1687人,予以处决32人;惯匪残余173人,予以处决 31人,逮捕判处55人。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县内反动会道门主要有先天道,至新中国成立,全县有先天道首百余名。他们多以 造谣惑众,装神弄鬼为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进行反革命活动,为国民党军、特所利 用。1953年7月6日起,县公安局明令取缔先天道,至同年7月21日结束,共取缔道 坛(洞堂)47座,有11名道首和458名道徒醒觉后声明退道,17名反动道首被逮捕法 办。1954年4月先天道死灰复燃,少数道首又四出活动。县公安局再次给予取缔,依 法逮捕反动道首7名,管制反动道首4名。

第三节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县公安局机关遵照国家“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方针,依法打击 抢劫、杀人、惯盗、**等刑事犯罪活动。1949年11月,全县发生抢劫案件7宗,被 侦破并予严重打击。1953~1958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270宗,年均45宗,均被侦 破,给予惩治。1962~1968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310宗,侦破260宗,其中大要案 20宗,侦破18宗。1969~1983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2595宗,年均173宗,其中大 要案114宗,侦破108宗,侦破率94.74%。

1983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 县公安局在政法部门密切配合下,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经过几个阶段的打 击、深挖,破获数百宗刑事案件,处决了一批犯罪首恶。此后,刑事发案数大为下降, 1985年比1982年的刑事发案数下降了81.4%。1987年,继续开展多次专项斗争,全年浈破刑事案件107宗,破案率为87%,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48名,缴获赃款与赃物折款11.5万多元及作案用的炸药、雷管、凶器一批,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奖励。

1989年后,进入境内的流动人口和停工待业人员增多,刑事案件又显著增加。 1989~1990年发生刑事案件1445宗,侦破607宗,侦破率42.1%;1991~1993年共发生刑事案件1 308宗,侦破812宗,侦破率62.1%。

1994年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以铲除“四霸”〈乡霸、街霸、村霸、 路霸〉、打击“四犯”(杀人犯、盗窃犯、抢劫犯、敲诈勒索犯〉、扫荡“四风”(黄、 睹、毒、黑)为主要内容的整治社会治安的严打斗争。县公安局组织了大要案侦破战 役.至1995年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247宗,其中大要案113宗,打掉犯罪团伙42个, 抓获各类案犯343名。1995年对比1993年刑事年案发率下降45.9%。全县社会治安稳 定的良好状况受到广大群众和各级领导的好评,县公安局被河源市公安局记集体三等 功,局长叶日运被省公安厅记个人三等功。

第四节 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而依法组织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公安局 遵循“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实 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健全落实群防群治组织,形成治安管理专门工作与群 防群治相结合的格局,使全县治安工作不断步上新台阶。

一、群众治安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重点地区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小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 治安。1952年,城镇、农村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或治保小组,协 助政府做好防奸、防谍、肃清反革命和治安保卫工作。1958年,全县城镇有21个治保 会(小组〉,农村有254个治保会,治保人员825人。

1981年,贯彻中央“全党动手,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农村试行治安承包 责任制,成立治安承包队;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保安队。至1989年,全县有 205个村委会落实了治安承包责任制,20个街镇建立了保安队,共636人。公安机关采 取召开会议、培训骨干等形式,对治保组织负责人进行政治、业务培训675人次,发挥 其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群众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改造“四类分子”

1953年土地改革结束后,逐步实施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统称“四类分子”)与被判处管制的分子进行教育、监督、改造工作。1951年,全县 被依法批准或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94人,其中恶霸43人,特嫌16人,嫌疑犯4人,地主分子12人,惯匪1人,国民党官员13人,其他5人,由公安机关执行教育、监督、改造工作。

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有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规 划“地、富、反”分子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采取自报互评、群众评议的办法进行 评审,由乡镇人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上报,县人民委员会授权县公安局负责审批。当 年,“三类分子”中被评为正式社员的454人,占9.3%;被评为候补社员的3344人, 占68.58%;管制生产的903人,占18.53%;逮捕的84人、管制的91人,占3.59%。

1979年1月11日,根据中央规定:“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 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和县革委会批准,一律 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待遇”的精神,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中旬对全县“四 类分子”进行了评审摘帽工作,使全县除9名外流多年下落不明与1名反革命分子,继 续由群众监督改造外,其余2024名四类分子和32名被管制分子,全部摘掉了帽子撤销 管制;另外对61名错管的人作了纠正;有3350名地、富家庭出身的子女定为社员; 1 698名改了出身成份。

三、查禁黄、赌、毒

1949年冬,县公安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嫖娼、卖淫、吸毒、贩毒、聚众赌 博的通令,组织警力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査禁嫖娼卖淫、赌博和吸毒贩毒的工作。1958 年,再次开展查禁,缴获赌具7640副,将卖淫妇女送劳教,于是黄、赌、毒现象基本 杜绝。1979年后,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上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死灰复燃,逐渐泛滥。 县内先有淫秽书刊、录像带不断流入,继有一些发廊、出租屋、旅店成为卖淫嫖娼场 所;赌博由玩扑克、搓麻将扩展到游戏机经营场所;毒品由海洛因等替代了鸦片烟。 “黄、赌、毒”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危害。

1986~1995年,共组织查处取缔淫秽书刊、录像经营场所21次13个,卖淫嫖娼 场所53次85个,抓获卖淫妇女146人、嫖客142人;捣毁赌场53个,抓获参赌人员 962名,査封游戏机135台,收缴销毁聚赌游戏机8台,抓获吸贩毒人员29名,缴获 毒品7克。

四、特种物品的管理

枪支管理

1951年,按照国家枪支管理办法,当年收缴民间长、短枪494支,子弹2796发、手榴弹87枚。同时,按上级规定办法制订购买、持有非军用枪支的申请、 持证制度。据统计,全县签发民用枪支证件13个。60~70年代,由于枪械少,多数民警没配枪,社会治安稳定,县内枪支管理工作未出现问题。80年代,尤其1990年后,社会上贩卖、盗抢枪支的案件时有发生。根据国家“枪支管理法”,县公安局制定和实施新的管理办法,至1995年止,全县尚未发生过持(军用〉枪抢劫等涉枪事件。

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大,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成为管理的重要环节。县公安局在1956年以前,共收缴雷管2只、炸药65公斤;1957~1970年共收缴雷管258只、炸药192公斤。1974年,县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通告》,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运、用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1994年, 一些地方以生产爆竹是传统手工业为由,擅自违章生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1996年,县内无证非法制作爆竹作坊被坚决取缔,县政府通告县城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对剧毒化学物品的管理

这类物品毒性剧烈、危险性大。县公安局规定,凡确需化学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报请县局批准,方可在指定地点与限量购买。数十年来,由于坚持了严格管理和控制,全县尚未发生过剧毒化学物品的治安灾害事故。

五、特种行业的管理

县公安局于1950年开始对特种行业进行管理。是年,经审查核准全县有特种行业 66家,至1951年发展到318家,其中有旅店业189家,印刻业36家,烟花爆竹业30 家,照相业5家,废旧货业1家,茶楼理发等57家。

1973年,在特种行业人员整顿学习班中,为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505条,査破 刑事案件11宗,查处治安案件153起。

1995年统计,全县特种行业管理范围,有旅业31家(不含路边店〉、雕刻业9家、 废旧物品收购13家、印刷业3家。

六、出入境管理

本县侨民、侨眷、港、澳同胞较少。据统计,1978~1995年签证部门共受理申请 出国、出境人数6336人,其中批准出国45人,批准出港2693人(单程799人〉,批准 出澳95人(单程45人〉;先后由签证股和户政股签发往特区边境通行证59万余份。

七、交通管理

1951年5月13日,公安部公布了《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县公安局采取 有力措施整顿市容交通。1954~1965年,全县机动车辆增至28辆,交通事故少。1966~1976年,全县机动车辆增至55辆,当时一些交通安全法规曾被看作“管、卡、压”, 交通管理一度失控。这期间发生了105宗交通事故,死亡13人,重伤27人,直接经济损失3.0214万元。1977~1986年,全县拥有机动车辆219辆,但通车里程仅为525.8 公里,由于车、路发展失衡,交通事故上升为191宗,死50人,重伤52人,经济损失 14余万元。

为适应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1986年12月1日成立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至1995年底,交警 部门加强了对道路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共核发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3500份;纠 正违章车辆4.56万人次,处理大小交通事故2300余宗;处理无牌无证车辆1 500多辆 次。即使如此,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1986~1995年,全县发生大小交通事故2380 宗,死亡56人,重伤185人,经济损失51.7万元(详见《交通邮电》编第一章)。

八、户籍管理

1950年9月,县公安局组织人力着手对阳明镇进行街道划分、门牌编号等工作, 并于同年11月配置5名民警专管户口和维护社会治安;在农村则由公安助理员或公安 员兼管。同年12月,县公安局发布《户口临时管理办法》,统一全县户口管理。

1953年,经全县人口普查、登记,建立与健全户口管理制度。1982年结合全国第 三次人口普査,完善户口管理制度。加强对户口、人口变化〈迁入、迁出、出生、死亡 等)的登记、调査的管理,尤其加强对重点人口与外来人口的管理,对发现与防范各种 违法犯罪活动,对掌握人口状况和控制人口增长都有着重要的作用。1980年冬,阳明 镇清査户口,发现伪造“农转非”户口2户3人,窝藏过违法犯罪人员的90户,査获 盗窃集团3个9人,破获大小案件20宗。1986年,县公安局给年满16周岁以上公民 颁发了居民身份证共6.9031万份。后辅之以签发临时身份证,以便那些在短期内无法 领到正式身份证的人员接受验证。至1995年,全县共颁发居民身份证22.8645万份。 利用居民身份证加强人口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收到显著社会效益。

第五节 消防管理

1949年,消防工作由县公安局治安股兼管。1954~1958年设立消防队,队员8人, 专管全县的消防工作。1983年列人武警建制(军队现役)。消防部门贯彻“以防为主, 以消为辅”的方针,一是建立健全消防组织。1951年11月,组建了阳明镇群众性的消 防委员会,有义务消防队员879人,同时在人口集中的街镇与较大的乡村建立有275人 的义务消防队,在县直机关建有80人的消防检查组。同年,政府还拨款和发动群众捐 款购置简易消防器具。1959年全县有防火指挥所343个,安全监督员136人,群众义 务消防组7054个、12.9396万人。1963年,县直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干部职工组 成义务消防队38个、765人。1965年有骨干消防队员320名,一般义务消防队员410 名。二是充实消防设备。公安局还拨款购机动消防车、大型消防车各1辆,要求各单位 房舍重要部位安置泡沫灭火器,安装消防栓。三是加强经常性的防火宣传,防火安全检 查和落实防火责任制等工作。1990年以后,每年11月9日,由消防股(队)牵头组织 开展冬季防火安全宣传活动,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发表冬防电视讲话。同时,会同各 部门组成检査组,对县城和全县重点部位进行检查、整顿,对发现隐患部位发出整改通 知书。还在街镇悬挂、张贴防火宣传标语。同时,按照“十项标准”的要求逐步落实。从1987年起开展了建筑防火审核工作。至1995年底,全县共审核建筑工程70项。但 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1980~1989年平均每年发生火灾53起,1990~1995年平均每年 发生屋火5起。县境为山区,山林火灾多于房屋火灾。1950~1989年,全县共发生火灾1 520起,死亡24人,受伤181人,经济损失133.9530万元。其中山林火灾1129次.死亡3人,受伤133人,烧毁山林111.0462万亩;房屋火灾391次,死亡21人, 受伤48人,烧毁房屋751间,经济损失100.6374万元。1994年2月8日凌晨1时半左右.县城发生一次较大的建筑火灾,交付使用不久的和平县中心市场二楼200多个出售 成衣摊档,因175号成衣摊档内的电线发生短路,引起火灾。接到火警后,干警、武警 以及部分群众及时赶到火场奋勇扑救,至天亮前终于把大火扑灭。直接经济损失607万 多元:在这场火灾扑救过程中,返乡度春节的深圳市自行车制造厂女职工王秋云,表现 突出,受到县、市的表彰。

第六节 监所管理

1950年5月,县拘留所改为看守所,后迁往“先农祠”〈五谷祉〉。1955年冬,县 安局在彭寨镇彭中村建有约800平方米的狱内生产场所,至1958年撤销。1963年始 扩建“五谷祉” 700平方米的回字形监仓,1982年将老监仓改建为钢筋混凝土监仓,共1083.8平方米。

70年代后,流窜犯罪增加,作案比例增大,县公安局于1971年冬在阳明镇西较场 兴建收容审查所一座,占地面积1280平方米、建筑面积1660平方米。收容审査抓获 的流窜犯罪人员和重大作案嫌疑分子。据统计,1972~1995年,共收容审查了4539 人,其中逮捕法办685人,占收审总数的15%,其余送劳教或释放。

至1995年,看守所先后拘押近万名人犯。县公安机关制定监管制度,对人犯进行 认罪服法、生产技术和前途教育等管理,促使其改造成为新人。同时,搞好生活、卫生 管理管教人员还经常了解人犯情况,及时进行个别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期间, 虽出现过一些事故,但均及时制止,基本上实现了安全。

第三章 人民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55年3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置院长、检察员、书记员各1人。1958年11月连 (平)和(平)并县称连平县,翌年公、检、法并为政法公安部,内设检察科。1962年 6月分县,恢复和平县人民检察院建制,人员编制12人。1966年8月成立和平县公、 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2月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代行县人民检察院职权。1973年3月裁保卫组,成立县人民法院,内设检察科。1978年8月重建县 人民检察院,内设秘书、办案、法纪等股,人员编制7人。1981年重新组成县检察委 员会。1988年11月,在县税务局设立驻局检察室。1991年9月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 局。至1995年,院内设办公室、“反贪局”和法纪刑事(分审查、批捕、审査起诉〉、 监所、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等股,干警共45人,其中正、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 23人、助理检察员5人。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名表(插图表,表17-1,P490)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3月,县检察院开始行使逮捕、起诉职权。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重事实、 证据,严格使用批捕权。1955~1956年,主要是打击各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 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252名,经审査批准逮捕的210人,不批准逮捕 的13人,批准逮捕的占审查批捕总人数的83.3%,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材料的29人。 1958年,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破获“中国抗俄**救国军粤赣司令部东江总指 挥部”反革命集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0余名,审判处决反革命分子13人。1960~ 1962年,破获“**抗俄救国军粤赣司令部”反革命集团,批准逮捕首要犯罪嫌疑人, 经审判处决。1978~1982年,严格办案制度,按法律程序办事。重点打击杀人、放火、 抢劫、**和其他重大的犯罪分子,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171名,批准 逮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150名,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占审査批捕总人数87.7%。1983~1985年,在“严打”斗争中,受理批捕犯罪嫌疑人447名,决定提起公诉犯罪 嫌疑人441名。此后,刑事案件有所下降。1991年后,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开展扫除“七害”和打击抢劫、杀人、敲诈勒索、车匪路霸等 专项斗争。1993~199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237名,批准起诉的177人.免予起诉的60人。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主办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案件。县检察院成立初期,进行一般经济侦查监督 和同各种经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1978年重建县人民检察院后,设经济检察股,专 门受理与査处贪污、贿赂、偷税漏税、投机倒肥、滥伐森林,以及挪用救灾、优抚款物 等犯罪案件。1980~1982年,受理经济案件28件,其中立案侦査6件,经查处逮捕、 起诉2人。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后,重点 查处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1983~1986年,受理经济案件100件,其中 立案侦查45件,经查处,逮捕犯罪嫌疑人44名,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0万多元。原 县发展总公司经理黄XX、原县乡镇企业联合总公司经理黄XX,利用行贿贷款和收受 回扣巨款手段,中饱私囊数额巨大,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988年1月,县人民检察院被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是年10月被最高人民检察 院授予“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1991年9月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内设 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侦查股、预防股等业务机构。注重为经济建设服务,执行《保 护和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县水泥厂、县供销系统进行综合治理,提出建 章立制意见。并在县公路局、烟草专卖局、城建规划局、劳动局、中国银行和平支行等 单位设立派驻机构及开展共建廉政活动,既拓展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路,又预防了经 济犯罪。同时,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1992 年~1995年,共立案侦査贪污、贿赂等罪案16宗17人,通过办案追回赃款,为国家 挽回经济损失268万多元。原彭寨工商行办事处主任林XX、农行营业所主任彭XX 等,采用空存存款等手段,共挪用公款146.8万元,已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第四节 法纪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査处有关国家干部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案件。1980年始重点 査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等严重违法乱纪案件,有效地制止了部分干部 的违法乱纪行为。至1985年,依法查处违反法纪案件51件,其中立案侦査16件,依 法逮捕9人。

1988年后,重点打击玩忽职守、非法拘禁、陷害报复等违法犯罪分子。原公白镇 供销社会计陈XX,5年不记帐、6年乱帐,直接经济损失17万多元,经立案侦査、提起 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5年12月11日,派员赶赴韶关市浈江区,解救出被 非法拘禁人质1名,并当场抓获绑架者。据1993年、1995年统计:受理各类违反法纪 案件13件、28人,立案侦査3件、10人,解救被非法拘禁的人质5人。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从1955年始,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设接待室和区(镇)设检举箱办法,接待群众来 信来访,处理群众的控告申诉案件,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维护法制,伸张正义,为群众 排忧解难。1979年遵循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复查平反了140件“文 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1982年8月,设立控告申诉检察股,专门处理控告申诉案 件。1982~1985年,接待来信来访1556件(次)。1986年4月1日,首次下乡巡回接 访时,妥善解决了贝墩镇一起连续申诉了8年之久的房权纠纷。群众称赞:“古有包公 出巡,为百姓申冤;今有检察官接访,为民众解难。”

1989年3月,成立“举报中心”。次年,设立“举报中心接待室”和举报专用电话 等方便群众举报。1989~1990年,受理举报131件、控告申诉案493件,并对2名举 报有功者给予奖励。1994~1995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70件。

第六节 监所检察

1955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帮助劳改队建立规章制度,强化执法和对在押罪犯的 管理监督。1956~1958年,在监所建立“每月一检查,每年大检查”的制度,促进在 押罪犯的思想改造、认罪服法和及时打击重新犯罪。期间,经法院依法予以加刑的16 人、记过的14人、起诉抗拒改造的5人,表扬改造较好的10人,给予物质奖励的8人、减刑的2人。

1978年,会同公安、法院建立和健全看守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改造第一、生产 第二”的方针,设立文化室;并针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进行认罪服法和前途 教育,促进其思想改造;同时,纠正一些监管干部打、骂案犯的违法现象。1986年始 在看守所内设“检察员办公室”,实行驻所检察。是年,在案犯中开展“马某一伙为何 会走上犯罪道路”的讨论,在监仓内引起很大震动。1989年,建立“八表一志”,全面 登记掌握监所情况。1990年,通过对在押案犯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促使18人交代余罪 和揭发他人罪行,提供犯罪线索89条。是年,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股分别被评为 河源市检察系统、监所系统先进集体。

第四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构及法官

1950年1月成立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看守所。置院长〈县长兼)、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等8人,并成立审判萎员会。翌年,各区 相应设立分庭,有干警67人。1953~1957年,内设秘书室、公证室、人民来访接待室.并设第一、二巡回法庭,后分别改为彭寨、下车人民法庭,共有干警20人。1958 年11月连(平)和(平)并县称连平县人民法院,翌年公、检、法合并为政法公安部, 设司法科,并设阳明人民法庭。1962年6月分县,恢复和平县人民法院建制,并增建 热水、贝墩、东水、林寨、浰源等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革命委员会保 卫组行使法院职权。1972年11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建制,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 事审判庭、公证处〈后归属司法局〉,并设下车(后改为长塘〉、附城(后改为合水〉等 8个人民法庭。1980~1985年,增设经济审判庭、刑事监督审判庭、执行庭,有干警 74人。1988~1995年,增设行政审判庭、少年法庭、纪检监察员办公室、立案室、法 律服务中心、公路巡回法庭,共有干警76人,其中正、副院长4人,正、副庭长23 人,审判员43人、助理审判员12人。

新中国成立初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县长任命。1952~1954年,院长、审判员 由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80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副院 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和平县人民法院院长名表(插图表,表17-2,P493)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曾实行过独立审判制、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不论采 取哪一种制度,都按规定审判程序进行。从1950~1995年,依法审判各类刑事案件6 474件(含复查案件)。

1950~1953年,审判反革命案件712件,依法处决一批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地 主恶霸、匪首和反革命头目。1954年初,审判了原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连和两县行 署主任李X,处死刑。1983~1985年,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依 法审判杀人、抢劫、拐卖人口等刑事案件483件,判处罪犯719人。同时,按照198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至1986年,依法审判经济 犯罪案件33件,判处罪犯34人。1987~1995年,审判刑事犯罪案件403件,判处罪 犯695人,其中包括打击“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审结抢劫案件81件,判处罪犯 121人。刑事审判打击了违法犯罪者,遏制了重大恶性案件上升的势头,增强了群众的 安全感。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新中国成立初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重点是婚姻案件。据统计:1950~1965 年,法院受理婚姻案件5078件,占民事案件的79.3%。多数是女方要求摆脱封建婚姻 束缚案。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法制、伦理道德教育,使他们 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和道德观。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的土地、山林、水利、房屋、债 务等纠纷日增。1977~1986年,仅山林纠纷案371件,基本依法审结。另外,依法审 判了损害赔偿案件290件,包括继承案件88件、赡养案件44件。至1995年止,县人 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审民事案件1.4215万件。民事审判依法保护了法人和公民的合法 权益。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0年设立经济审判庭,按照国家《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等,专门审理法人与机关团体及其与公民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1980~1986年, 共审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42件,审结138件,占收案总数的97%。其中县发展总公 司和乡镇企业联合发展总公司行贿、大额回扣等违法行为,判处罪犯10人。1987~ 1995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329件,解决诉讼标的9753.4万元。经济审判制裁了经济 违法行为,保护了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9年设立行政审判庭,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审 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989~ 1995年,审结行政案件217件,其中山林、土地行政案件141件,占行政案件结案总 数的6596。通过行政审判,维护了法律权威,以及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城乡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第六节 申诉复查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以及“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多次复査各种案件,发现冤、假、错案,依法给予纠正、平反。

1950~1966年,共复査各类刑事案件1088件,其中纠正错案248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22.8%,包括:1953年司法改革运动中,复査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错案18 件;会同公安、检察组成联合检査组,复查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宁“左”勿右, 实行“一员代三员”、搞“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所办的刑事案件818件,纠正错 案184件。

1978年,根据中央“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决定和“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的原则,成立县政法落实政策小组,开始全面复査“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案件。至1986年,复査案件612件,改判纠正441件,其中宣告无罪的288件,给予平反纠正,并做好善后工作;复査1976年前的申诉案件2164件,改判1024件,其中宣告无罪的337人。此外,对受过刑事处分的起义投诚人员、台胞台属、宗教界人士、知识分子、知名人士、开明绅士等案件32件进行了认真复查,改判30件,其中宣告无罪的23人。

1987~1990年,复査“文化大革命”中及以前的刑事案件230件,改判纠正60件,其中宣告无罪的4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9人。历史案件至此复查结束。1991~1995年,再审一般刑事犯罪案件13件,改判7件;再审一般民事案件29件,依法改判5件。

第七节 审判监督与执行工作

1985年,县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实行审判监督、审执分离,推行 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依法监督、依法执行,以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5年止,执行案件2131件。

第五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司法机构

1950年县人民法院兼管调解工作,各区(镇)置民政助理人员1~2人。1954年县 人民法院先后内设公证室(处〉,管理司法行政、涉外公证工作。1980年成立县司法科(局),内设1室2处(办公室,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编制5人。次年,各区(镇) 置司法助理员。1985年起,法律顾问处改为县律师事务所,并增设县经济贸易律师事 务所。1995年,内设1室3股1处(办公室,宣教股、基层股、纪检监察股,公证 处〉,共有干部、职工22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81年,县司法局在政法、宣传等有关部门配合下,编制法制宣传资料4.5万份, 通过举办图片展览、录像、照片宣传、广播录音、幻灯、宣传栏,及法制教育学习班等 形式,配合整顿城乡社会治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开展法 律、法规和条例的宣传工作,全县受教育人数50万多人次,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法 制观念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据统计:1983~1985年,在法律宣传教育 的政治攻势下,有父母劝子女、妻子劝丈夫等153名违法犯罪人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 首;人民群众检举违法犯罪线索383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和扭送犯罪嫌疑人15名。

1986年1月31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县普法领导小组《关于向全县公民基本 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在县直机关干部、职工中开展学习《宪法》、《刑法》、《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兵役法》、《继承法》、《民法通则》、 《森林法》、《经济合同法》及“治安管理条例”等“十法一例”;城乡居(农)民学习 “三法一例”;各中小学把法律常识列入课程进行法律教育。编印《普及法律常识读本》 1.55万本;举办学习《宪法》辅导员培训班、《经济合同法》学习班、违法青少年学习 班等,计53期、4434人。还有中小学校总结了 “用疏导方法做好违法青少年的思想转 化工作”的经验,省、地转发了此材料。1986年5月,副科以上干部289人参加了 《宪法》考试,其中副县级干部人平均94.3分,科级干部人平均86.9分;《刑法》考 试,281人,人平均94.1分;股级以下干部、职工《宪法》考试4730人,及格率 99%。至1990年按普法规划,实行每月学一法,一月一考核制度。

1991~1995年,实施“二五”普法规划,围绕“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 干问题”,组织学习《森林法》、《国土管理法》、《公司法》等45个专业法律,全县有 27万人接受教育,占普法对象的97%。坚持县、镇党委、人大、政府齐抓共管,领导 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以及围绕各个时期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 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制学习、宣传教育。据统计,全县154个副局 以上单位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有324个单位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干 部、职工7500多人参加17个法律考试,合格率98%。其中副科以上干部618人参加 考试、合格率100%。带头学用法律,建章立制,依法管理,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大“严打”、扫除“七害”斗争力度,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节 民事调解

新中国成立初期,本县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区(镇)由民政助理员负责。 区、乡设调解委员会,村设调解小组。至1954年,县人民法院协同区、乡人民政府, 通过普选建立调解委员会125个、调解委员913人,并对调解委员进行了培训、轮训。 期间,处理了大量民事纠纷的调解及轻微刑事案件的调处工作。以后,因受政治运动影 响,调解效果不尽人意。

1981年3月,按照新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贯彻“调防结合,以 防为主”的方针,各区(镇)始配备司法助理员、设司法办公室,在县司法局指导下, 管理调解委员会和法律宣传等工作。至1986年6月止,全县各(区)镇、管区建立起 193个调解委员会、委员681人,初步形成遍布城乡、深入社会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 络。期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5683宗,已调解4897宗,占民事纠纷总数的86.2%, 有效地防止群众械斗34宗,防止自杀29人,凶杀33人。其中1984年12月,县政法 委员会针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山林、土地、伤害纠纷频发的情况,召开专门会 议,并从政法、农委和有关区(镇)抽调65人,组成7个工作组,分别到附城、大坝、 彭寨、长塘、贝墩、热水、青州等区(镇)调处民事纠纷251宗,其他区(镇)处理民 事纠纷140宗,并清处了历年的民事纠纷积案5495宗中的3386宗,占积案总数的61.6%。

1986~1995年,共调解民事纠纷1.1235万宗,占发生民事纠纷总数的1.2703万宗的88.41%。

1986~1995年和平县民事纠纷调解统计表(插图表,表17-3,P497)

第四节 公证业务

1954年,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1981年,公证处划归县司法局领导和管理。至1986年6月,共办理各项公证1045 件,其中涉外公证213件,主要是出生、学历、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证明;国内民事公 证832件,主要是房屋买卖、收养、经济合同等项证明,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490 件,占国内民事公证(件)总数58.8%。

1986~1995年,共办理国内公证7 061件,涉外公证161件。

1986!1995年和平县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插图表,表17-4,P498)

第五节 律师事务

1956年,县人民法院设律师顾问室,后奉命撤销。1981年设立县法律顾问处, 1984年改为县律师事务所,隶属县司法局领导和业务监督管理,有正式律师、实习律 师、特邀律师各1人。还设有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1981~1983年,担任刑事辩护107宗,通过辩护后改变案件性质3宗;受理经济 纠纷案件18宗,诉讼标的69万元,追回金额22万多元,代写法律文书52件,代理和 参与调解房屋、宅基地纠纷16宗,解答法律咨询73件,接待来访群众677人次。还接 受了县土产公司、果菜副食公司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984~1986年,积极配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认真做好刑事辩护工作。同时,为 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受理刑事辩护案件81宗,通过辩护更加稳准狠地打击 了罪犯;代理经济纠纷案件37宗,避免经济损失1300万多元,追回金额141万多元; 代写法律文书18份,解答法律咨询6件,处理群众来信64件,接待来访群众791人 次。还被聘为京粤公司、县妇联、乡镇企业总公司、县发展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1987~1995年,共接受法律咨询2516人次,受理民事诉讼436宗,刑事辩护171宗,代写法律文书336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2家。

1987~1995年和平县律师工作统计表(插图表,表17-5,P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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