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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第十九编 劳动 人事

已有 162 次阅读2013-2-24 11:03 |个人分类:98年和平县志文字版| 县志

第一章 劳 动


第一节 劳动就业


新中国成立前的劳动就业


  明清时期,劳动者自谋职业。其时,本县是单一的农业经济,90%以上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只有少量的劳动力从事家庭作坊手工业或兼营商业。

  

  民国时期,本县的竹木加工、造纸、陶瓷、铁器、石灰、油纸和纸伞、织染、制 酱、酿酒及其他日用品制作等业逐年兴起,但多是个体经营,且集中在县城和圩镇,劳力不足的业主,向社会雇请工人或临时工进行生产制作。1939年成立“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和平事务所”(简称“工合”),大大推动了县内手工业生产,特别是造纸、炼铁铸锅业的发展。至1940年,发展到60多个基层造纸社和锅厂,并设立多个“工合”技术指导站,举办各种培训班多期,从业人员达800多人。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商业和运输业的发展,各圩镇生产资料和日用百货市场颇为兴旺。尤其是县城,外运的东庄纸、尖皮纸、松香纸、香菇、木耳等山货,运进的食盐、百货布匹等,均通过肩挑和手推车运输,特别是合水至县城运输工人南来北往,呈现一派热闹景象。广州沦陷后,大批难民涌向本县,一些省属机关、学校也相继迁来,更加刺激了本县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从事商业、运输业、饮食业的劳动力显著增加,从业人员达3000多人。

  

新中国成立后的劳动就业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建立和发展,给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了就业的途径。

  

  (一)计划招工与顶职安置

  

  1949年秋,县人民政府接管了民国政府官办的企事业,对原职工,采取“包下来” 的政策,继续留用。同时,新办了一批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多数来源于农村。至1952年底,全县职工人数1753人。

  

1956年开始,实行计划招工和顶职安置。县劳动部门按上级劳动部门每年下达的招工指标,按统筹兼顾原则,分批安置非农户的待业青年就业。同时,按国家规定接受退休或自然减员职工的嫡系子女到单位顶职安置。每年这两项招收职工数均在近100名。


  1958年,由于企业纷纷上马,招工权限下放,各企业自行招收临时工、学徒工等大批计划外用工,至是年底全县职工猛增至1.1730万人。1961~1963年,贯彻中央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关、停、并、转了一批企业,全县精简职工 7 519人,占职工总数的64.196,至1965年底全县职工4500多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厂生产秩序遭到破坏,1971年又新上了一批企业,并招收一批工人。至1976年,全县职工人数达7 187人。

  

  1987年按上级指示,停止职工子女顶职安置和单位内部招工,实行向社会招工。1988年起,上级劳动部门不再下达招工指标,由企业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内自行招工,报劳动局备案。由于招工制度的变革,招工数额逐年增加,1995年全县职工数由1984年9819人增至1.4321万人。

  

(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安置


  1965年为贯彻执行中央“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指示,县成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到农村插队落户。至1977年3月,共有知识青年2079人,到本县4个林、茶场和17个公社插队落户,其中广州、汕头地区到本县农村落户的知青733人。1978年10月,停止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并开始安置知青就业。当年12月,成立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工作办公室”,简称县知青办,陆续安置知青到各企、事业单位工作。来自广州、汕头地区的知青,也先后接通知回原地区安置。到1982年,本县的下乡知青,已全部安置完毕。县知青办撤销。

  

待业安置


  对城镇待业青年的安置,是劳动就业的一项重要任务。1956年开始,县按省、地 每年下达招工指标,但指标有限,未能悉数安置,于是待业知青逐年累增。为做好待业安置工作,县劳动局于1981年成立劳动服务公司,为待业人员就业提供服务。公司成立后,对城镇待业人员进行登记,发给待业证。至1995年,全县已登记待业人员4569人。

  

  同时,采取多渠道安置待业人员就业:一是县对一些企业经济上给予扶持,扩大企业规模,发展生产,并下达包安排职工的指标;二是劳动部门和各战线开办实业,安置待业人员;三是开展社会劳动服务等。

  

自谋职业


  1979年后,本县城镇待业人员除劳动部门介绍部分就业之外,不少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从事加工业、商业、饮食业和修理业等,也有自行赴深圳、东莞、惠州、珠海等市务工。据统计,至1995年,外出务工人员13万人(次)。


用工形式


新中国成立前的用工形式


  明清至民国时期,劳动者均自谋职业。其用工形式主要有:

  

  工人雇佣制

  

  官办事业及商号、作坊等行业用工均实行雇用制。工资和雇用时间, 由双方合约议定,期满如需继续雇用,需再行议定,有些是口头许诺,业主可随时解雇工人。

  艺徒契约制

  

  一些工艺行业,如车衣、理发、编织等,招收艺徒传授工艺,订立契约时需有“中人”介绍、担保。习艺期一般为2至4年。习艺期间不给工资,只供2至3餐伙食或提供住宿。习艺期满叫“出师”,出师后自行就业。

  

  童工养成制

  

  一些手工业主,招收10至16岁的童工,让其干一些杂务、或习一工 艺。“养成期”不给工钱,只供食宿。养成期满,还要低工资为老板效劳2至3年。

  

新中国成立后的用工形式


  50年代初劳动管理,由县民政科负责。1958年,设置县劳动局,有干部5人,管理全县劳动就业。1962年,县劳动局并入县民政局。1972年,县劳动局单独设立。1995年,有干部、职工20人。用工形式按统筹规划有组织有领导进行运作。本县用工形式有如下几种:

  

  固定工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一些规模较大的集体企业, 从1950年起,以招收固定工为主。这种用工制度保障工人不致失业,使工人安心生产。 这种“铁饭碗”的用工制度,严重束缚职工的积极性,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1985年统计,全县固定工1.0035万人,占全县职工总人数的86.6%。

  

  合同制职工

  

  1979年,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 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实行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1983年8月,根据国家规定,本县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凡吸收的新职工,均需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此,除安置就业的退伍军人为固定工外,其余招工均为合同制职工。至1995年,全县合同工有8133人。

  

  临时工

  

  临时工是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工作期限、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制度。招收临时工必须编制计划,报县劳动局备案。至1995年全县有临时工792人。

  

  季节工

  

  生产季节性比较强,用工时间比较集中的企业,如县饮料厂、制药厂等单位,平时保持一定的生产骨干,夏季生产任务较重或有突击性生产任务时,聘请季节工。

  

第三节 职工培训

  在职工人培训

  

  1951年,县总工会举办职工业余学校,学政治、文化、技术,学 员100多人。1952年,全县职工业余学校发展到4间,分设扫盲、小学、会计、出纳班,学员200多人。1959年,各工厂企业还选送部分骨干到各类技工学校脱产学习, 结业后回单位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类技校停办。1979年始,县劳动局与教育局、总工会联合举办工人文化、技术补习班、培训班,进行文化、技术补课。据统计,1979~1995年,达到初、高中文化程度有900多人。并颁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同时,举办电工操作、中级电工技术、汽车驾驶员中级技术培训、锅炉压力容器等培训班,共培训职工2 200多人。

  

  待业人员就业培训

  

  1983年起,本县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劳动就业方针,县劳动服务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多种职业技术培训,组织学员学政治、法律和技术。至 1995年,共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23期,共1080人。

  

工资劳保


工资


  民国时期,本县私营手工业作坊、商铺工人,一般采用计时或计件薪水制;造纸业、纸伞业多为年薪,有的月薪;还有酱园、纸行采用年终分红作为薪水。

  

  新中国成立后,不断调整、完善工资制度。1950~1952年间,企业的工资,有计日、计时、计件、折帐、提成等形式。行业间无统一标准,1952年冬,国营企业实行 “工资分”制,每月按国家公布的工资分值计发工资。1954年,企、事业单位实行“等级工资制”。

  

  1956年7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本县按第五类工资区标准,实行“8级工资制”。企、事业职工进行定级,职工月平均工资由35.19元,增加到39.63元(含企事业内的行政干部1963年、1971年和1977年, 三次调整工资,每次调整面占职工总人数40%。每次人均月增资5至6元。

  

  1979年,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升级。是年底,固定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共9372人,经考核升级的3727人,升级面近4004,人均月增资5至8元。

  

  1983年,对企业职工进行调资。是年底,全县企业职工6 001人,列人调资范围的

434人,因各种条件不能调资的161人,调资升级人数4 273人,升级面71.296,人月平均增资6.79元。


  1985年冬,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当年在册职工(含企业内的干部、代干、合同制工)人数7380人,获准提升工资人数5210人,升级面70%,每人平

均月增资为5.56元,工改后,人月平均工资53.40元。


  自90年代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工资制。


奖金


  新中国成立初期,本县企业开始实行奖励制度。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职工,以精神鼓励为主加少量物质奖励。1959年,推行综合性奖励制度,奖金按标准工资总额7%提取.以产量、质量、节约、安全等项为评比条件,按月评或季评或年终评定发给。“文化大革命”期间,视奖金为资本主义的物质刺激,改奖金为附加工资,每人每月3元,随工资发给。

  

  1978年后,企业逐步恢复奖金制度。企业在完成产量、质量、成本、利润等八项指标基础上,提取工资总额5%作为企业基金,八项指标没有全面完成的,少提或不提取企业基金。企业基金的一部分用于奖金。在评奖方法上也作了变动,定有具体标准和具体项目,有定额超产奖、全优工程奖、原材料节约奖、利润超额提成奖、盈亏包干提成奖、合理化建议和创造发明奖等。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后的留利部分,提成20%作职工奖励衾。留利较高的企业,职工年奖金500至600元,多数企业职工年奖金在100元左右。

  

三、劳保

  (一)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

  

  民国时期,本县的工商业都是个体私营,谈不上劳动保护。工人工作时间长,劳动条件差,无劳动保护措施,一经患病或发生工伤事故伤残,则被辞退了之。工人劳动与健康得不到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厂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县一方面开展宣传教育;一方面制订贯彻执行措施。50年代,安全生产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工业科管。此后,由公安、经委、劳动、卫生等部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科(局)负责业务管理。县人民政府组织上述部门,经常开展安全卫生大检査,贯彻中央“安全生产”方针;对新进厂工人,厂部、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旦发生事故要追査责任,要求“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并加强防范措施和做好善后工作。 但“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视为“管、卡、压、”而被取消。70年代后期,安全生产措施逐步恢复。

  

  80年代始,全国建立“安全月”制度,规定每年5月为“安全月”。本县根据地(市)委安全月领导小组的要求,每年在“安全月”期间,进行广泛的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大检查,针对存在问题作出防范措施。

  

  1985年,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决定:对电工、 锅炉、电焊、司机等特殊工种,每年进行一次技术培训;每年由县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经委、环保等部门组成安全检査组,对各厂矿企业进行2至3次检査;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评选活动,表彰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全县的安全生产。

  

  职业病防治

  

  50年代始,本县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定县防疫部门定期开展健康普査。1976年,对水泥厂、瓷厂、电池厂、矿站等单位的273名职工,进行胸部X 光透视,对检查出34名肺结核患者及时进行治疗。1979年,县劳动局、工业局、卫生局联合组织检査组,对厂矿三废进行大检查,对七一一厂、水泥厂、电池厂等进行车间粉尘浓度测定。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各企业单位按不同行业和工种给工人定期发工作服、帽、手套、围裙、口罩、眼镜、高温鞋等。1984年始,和平药厂、保健营养剂厂、保健二厂、水泥厂、活塞厂、饮食业等厂矿企业的工人,每年进行1至2次健康检査,保证了工作环境的卫生要求和职工的身心健康。

  

  1981年起,黎明林场、活塞厂、水泥厂、瓷厂、河明亮电站、和平药厂、保健二厂等12个单位,先后办起了医务室,方便了职工就医。其他厂矿、企业也逐步建立了职工医疗设施、特约医院,为职工防病治病。

  

  (二)劳动保险

  

  职工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项,按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补助工资、生活费、医疗费、退休金、丧葬费、抚恤金、疗养及其他福利待遇,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也享受部分保险待遇。

  

  本县自1951年开始,国营工厂及邮电部门实施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称 “劳保”)。1953年,劳保范围扩大到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并增加了职工的病假期限,提高病假工资和救济费标准。1956年,劳动保险范围再次扩大到商业、粮食、供销、金融、国营农林场等部门。1959年,在新建厂矿企业中实施“全劳保”、“公费医疗”等不同的劳保形式。1975年,在全民企业内,统一实行“全劳保” 制度。1978年,国务院重新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劳动保险范 围扩大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1985年,县劳动局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单位职工养老基金业务工作。1986年1月起,企业单位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规定养老基金由单位和职工分成缴纳,单位缴纳部分,按用工形式,每人每月缴交金额分别为:全民固定工30元,集体固定工27元,合同工12.5元,临时工10元。职工缴纳部分,每人每月均2元。 每月由单位统一缴交。

  

  1994年,成立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级〉,有干部、职工20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基金的统筹作了调整。由单位缴交部分,不分用工形式,均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1%缴纳;职工缴纳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缴纳,并由单位统一缴交。此外,还开展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1995年全县有355个单位,含1.3962万人,参加养老保险,筹集基金1 034万元; 有150个单位,含1.242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筹集基金66.5万元;有380个单位, 含1 600人,参加失业保险,筹集基金50万元。是年,凡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 每人每月均可领取养老基金210元。

  

人事


  明清时期,县内知县、县丞等品级官员,经科举考试或捐资,由朝廷直接委派;知县任免县属书吏、员役。民国时期,省府直接任命县长(知事)县长任免县府各科室科长主任。县民政科设人事管理员,后改设人事室管理人事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本县人事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管理。1956年12月始设人事科,管理干部人事工作。1958年11月至1980年2月,人事科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1980 年3月单独设立人事科,有干部7人。1981年1月人事科改称人事局。1991年,人事局内设干部调配股、工资股、干部退休股、办公室和人才交流办公室,1984年成立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县人事局(合署办公)。

  

编制


  1949年6月2日,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时,内设组织部、宣传部、财政科、军事科以及公安局……等12个部科局单位。人员编制共435人。1954~ 1966年期间,机构单位不断撤并、调整,逐渐增多,单位增至33个(不含学校、医院〉,人员编制增至365人(不含学校教师、医院医生〉。“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后,县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县人事工作由革委会办事组取代。

  

  1984年6月,根据上级指示进行机构改革之后,县委工作机关单位12个;政府工作机关单位有2个办公室、6个委员会和35个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定编1 448人(不含公、检、法、学校、医院)。

  

  1995年,县根据省编制委员会核定:本县可设党政机关单位30个,人员编制670 人(不含公、检、法、学校、医院编制〉,后接省通知增加17人,山区照顾30人,合计县直机关人员编制717人。按编制的15%确定工勤人员108人。

  

  县所辖的镇级党政机构设7个综合办公室。镇分两类,一类镇13个,每镇定编45人;二类镇7个,每镇定编30人。20个镇级党政机构人员编制共795人。全县县、镇 两级人员编制总数为1 512人。加上公、检、法编制,核定1 806人(不含学校、医院)


干部来源


(一)委派录用干部


  本县于1949年5月解放,6月成立县人民政府,百业待兴,所需的大量干部,多数是从县内从事革命斗争的党、政、军人员中委派,小部分是从社会上吸收的进步知识青年。7月,政府为使全县中小学能按时开学复课,举办有200多人参加的“师资行政训练班”。9月结业后,全部委派到各乡(镇)任教或基层单位任职。1952年8月,全县民办(私立〉小学转为公办。其教师大部分同时转为公办教师(列为国家干部)1953年土改结束时,将表现好的原属工人、农民及退伍军人,转为干部参与地方工作。 1955年起,从学校初中、高中毕业生和不脱产的乡、社干部中挑选优秀分子为国家干部。至1959年共有干部2 826人。1963年始,抽调社会青年,参加“小四清”和农村 “斗、批、改”运动,进行锻炼考验,运动结束后,其中大部分吸收为干部。同时,还在基层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中吸收一部分人员为厂矿企业及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以工代干”,至1983年“以工代干”人员共763人,经审査考核,其中594人转为干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县按照中共中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标准,实行推荐选举、委任、聘任干部制度,1980年开始实行干部录用聘任制。通过组织推荐和自愿报名,进行考试,择优录用。各单位还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合同制干部。1995年,全县共录用、招聘干部2 552人。

  

(二)选举领导干部


  1954~1963年,本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委员,组成县人民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人民法院院长。

  

  “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选举领导干部。

  

  1980年8月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后,由各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长。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正职和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均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 副乡镇长。


(三)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50年代始,便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来本县工作,但人数不多。80年代后,分配到我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逐渐增多。从1980~1995年,分配到我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共458人。

  

接受军队转业干部


  1952年,一批南下大军干部参加本县土地改革,后留在本县工作,且多数担任科局级领导干部。此后,每年都有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本县工作。1962~1964年,本县接收数十名转业干部到商业战线工作。至1995年,全县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48人, 其中团职7人、营职39人、连职200人、排职102人。


1949~1995年部分年份和平县干部结构情况表(插图表,表19-1,P531)


干部管理


行政、企事业干部管理


  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副县级以上干部由省地(市)委管理,正副局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股级及一般干部由县人事局管理。

  

  1985年,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原属地区任免的县属行政各委、办的主任和正局干部下放县管理,由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县政府各部门的副局级干部、县人民医院院长、中学(局级〉校长,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报县委常委讨论决定,由县人民政府任免,组织部或人事局办理任免手续;各部、委、办、局的股级干部,1986年前由各部、委、办任免;1986年各战线成立分党委后,由战线分党委任免。1989年,股级干部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人事局任免。

  

  1990年,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人事部《关于当前提拔任用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党政和企事业股级干部的任免作了调整:县党群部门的股级干部和政府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局级公司)的政工股长、纪检组长或纪检员、检察院、法院的股级政治协理员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县政府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局级公司)及其下属的场、所、院、站的股级干部、教育系统各中学的股级干部、检察院、法院的股级干部,及正副股级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任免,由县人事局审批;教育系统的小学股级干部的任免,由县委、县政府决定由县宣传部审批;企业单位股级干部的任免由局级主管部门上报战线审批,由主管局发职务任免通知。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


  1980年,成立县“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在全县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中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1年改称县“科学技术干部职称评定领导小组”,下设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统计、会计4个技术职称评审领导小组。随后,又先后成立了经济、卫生技术、建筑水电、财贸经济和综合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评审领导小组,及各有关单位评议小组。技术职称评定办法,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报表,附上工作总结、论文等材料,由本单位评议通过,上报县“科学技术干部职称评定领导小组”,由其组织相关技术职称评审人员,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颁发专业职称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要上报市、省相应的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并颁发专业职称证书。至1995年,全县共评定各类技术人员1 024 人,并颁发了专业职称证书。凡评有技术职称者工资待遇按政策给予晋升或套改。

  

人才交流


  1984年8月,成立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人才合理流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才交流规划。为了引进人才,县委制定了《关于招聘各类专业人员的意见》,制定了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并在省报登载招聘人才启事,参加省人才市场活动,接待各类专业人才咨询,签订来本县工作的“合同”。至1995年,共引进各类人才458人(含教育系统)。

  

干部奖惩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和平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干部进行考核与奖惩。1956年12 月,县人民政府设立人事科,与县委组织部分工考核干部。


  1957年12月,开始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每年底在全体国家干部中进行考查,通过自我总结,评比及表彰先进工作者。

  

  新中国成立初期,本县对干部考核,主要从政治历史、阶级立场、工作和生活作风及群众关系等方面考核干部。后,逐渐注意考核干部的文化知识、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实绩等。1980年后,试行岗位责任制,按职定岗,按岗定责、定勤、定任务, 从“德、能、勤、绩”对在岗干部进行考核与奖惩。考核方法上,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和审批程序。奖励包括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也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组织手续与审批程序。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和以前一些重大政治运动中,出现过乱处分干部的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作了纠正,从此对干部的奖惩逐步走上制度化。


人事制度改革


  (一)吸收干部实行录用聘任制

  

  1988年,成立县“招聘干部委员会”,由组织人事部门、各战线领导(含个别退休 干部)13人组成。按照“四化”标准和德、智、体三方面的条件,采取个人自愿报名,县人事局按《干部必读》常识命题笔试(含经济、法律、写作和业务知识〉,“招委会” 集体面试与提出意见,并实行“政策、条件、名单、成绩、录取人员”五公开,择优录用干部。各乡镇及企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制干部,同样通过考试考核实行五个公开。

  

  (二)实行岗位责任制

  

  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单位以任务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职务到人,责任到人,权力到人,利益到人,把“职、责、权、利”融为一体。目前全县有73个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但还不够健全,经检查只有24个单位执行得比较好。

  

  (三)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干部任期制

  

  从1985年始,科局级领导干部,男年龄达55周岁,女年龄达50周岁,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任调研员,按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由选举产生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

  

工资福利与退休离休


工资


  1949年秋至1952年10月,国家行政干部实行供给制。供给范围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和零用费。伙食分大、中、小灶三个等级,各单位办集体伙食。服装每年1套上衣、两套内衣、1对布鞋。每两年发蚊帐1床、棉被1张、棉毡1条。干部队伍中的婚生子女发给生活费和保育费。


  1952年10月,实行“工资分制”,每月工资按工资分计发。工资分值按当月粮、油、棉、豆等实物价格计算(每月由《南方日报》公布),一次发给。工资分制比供给制待遇略高。

  

  1956年7月,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实行“等级工资制”。按职务评定级别,按工资区标准(全国划十一类工资区,本县为五类工资区,1986年升为六类工资区〉,计定每月工资,以统一的货币发出。当时,本县正县级为15至16级,副县至副局级为17 至20级,股级21至22级,乡干部27至29级,月最高工资120多元,月最低工资27 元,月平均工资50多元。

  

  1963年7月,进行调资升级工作,升级面为40%。参加这次调整工资的干职3 219 人,经核查批准提升工资的1271人(其中升两级78人〉,每升一级月平均增资5.16元。

  

  1971年,对低工资的干部提高工资: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提升一级工资,每月增资5元。

  

  1977年、1979年,对部分工资偏低或表现好而工资较低的干部调整工资。升级面40%,每次人均月增资约6元。

  

  1981年10月,对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卫生人员、体育工作者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这三个部门共有升级的2 732人,人均月增资8.26元。

  

  1982年10月,对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等部门的部分干部调整工资。全县共有2 552人提升工资,人均月增资6.94元。

  

  1985年6月,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由等级工资制改为职级工资制,即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为结构的工资制度。全县参加工改共7 070人,人均月增资20.55元。其中中小学教师人均月增资25.41元,卫生人员人均月增资18元,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月增资17.37元。

  

  1993年,根据省《关于适当解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突出问题的通知》,对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资。参加调资共9345人,人均月增资16元。 同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工资结构作了调整,行政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有条件调资1.0225万人,人均月增资146.70元。

  

  1995年10月,根据《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工资档次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资。有条件调资9362人,人均月增资24.56元。

  

福利


  (一)公费医疗

  

  1952年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教职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凭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院就医,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费均由县财政支付。1980年,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门诊治疗费发给个人包干,每月随工资领取,建国前参队的每月发12元;建国后参队的,按参队时间先后,每月发10元、8元.、6元、5元、4元、3元。离休人员本季度未住过医院的,其门诊治疗费超出36元部分,.50元内全部报销,100元内报销80%,150元内报销60%,超出150元部分不予报销。在职干部门诊治疗费不再报销。住院治疗费,离休人员个人负担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6%,现职人员个人负担1096。重大公伤人员的医疗费,全部由公费医疗支付。

  

福利费


  自50年代始,对工资低、生活困难的干部,给予经济补助。福利费按干部人数发到各单位或战线包干。生活有困难的,个人提出申请,由福利小组审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审议一次。

  

(三)丧葬费、抚恤费


  干部死亡,其丧葬费,由县人事局按县规定标准发给死者家属。病故抚恤费,按工资级别发给,80年代400元至550元,90年代始按死者10个月的原标准工资计发。对死者未成年的子女或失去劳动力的配偶及父母亲,每人每月发给抚养费,发给标准随物价上涨,曾作过多次调整。自90年代始,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5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40元。

  

探亲假、产期假


  1981年3月,国务院实施修改后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亲不住在一起的,可享受探亲的待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均为20天。探亲假期内,标准工资照发,并可报销往返车船费。

  

  1988年8月,劳动部重新公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妇假期为3个月。产费,包括检査、接生、手术、住院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向原医疗渠道报销。

  

退休离休


退休


  1955年,国务院规定干部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1984年,广东省制定干部离退休暂行规定,对离退休年龄作了补充规定:男55周岁,女50周岁参加工作年满20年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也可退离休。至1995年,已办理退休干部780人。

  

  退休后的工资,按工龄分档次发给,各个时期有不同的标准。1983年以前,最髙的领本人工资的75%,最低领60%。1984年提高成数标准,最高的领90%,最低的领60%。90年代始,最高的领95%,最低的领75%,工龄满30年的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干部领取本人工资的100%。


  (二)离休

  

  1980年10月,按国务院规定,本县开始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凡在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离职休养。老干部离休后,工资领100%,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1993年开始,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年补贴一个半月工资,全县共20人享受此项待遇。至1995年底止,已办理离休的干部共924人,其中健在的602人。

  

  1985年,县委拨专款在县城西门桥旁建成一座“老干部活动中心”,内设会议室、 活动厅和阅览室,供离退休干部学习,开展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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