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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求助] 申诉无门 法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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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8 13: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诉无门 法理何在
和平县林寨镇山前村山林纠纷,说白一点就是滥用职权。和平县政府叶志强等人仅凭申请人一纸毫无事实根据的申请,就把村委会三千多亩公山判给杨姓所有,政府答辩人叶志强在2006年8月23日县法院庭审时讲:“山林纠纷没有调查,当时也没有合适法律依据来判”。周法官反问说:“已然没有调查和法律依据你为什么敢判......?”。和平县法院5号判决在认定中充分反映出具体肯定(前边),抽象否定(后边)的前后矛盾。该判决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认为称:“第三人有长期的管理事实,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依法不予采信......,1982年原告在争议林地南窝办林场,种有油茶、黄竹、杉树等。1985年和平县对原告在争议地办林场作出设计和规划的说明书和规划图,规划种植面积300亩,1986年林场转由林寨镇政府与原告合办。第三人没有在争议林地开发经营种植林木。”奇怪的是该判决的最后结论却一反前面的具体质证。凭空得出“故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结论。整个判决违背以事实为依据和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违背司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即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具体认定的公正立场。看得出有权力人为干涉司法得出结果。县法院判决后,杨姓村主任为什么不准上诉,以个人身份撤诉,最后带上公章逃跑,背后说明了什么......?
现在村委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具体如下:
1、解放前这片山也不是杨姓的,陈氏族谱可查。
2、1964年本村八十地村民,伍文高在争议山与本镇杨洞村村民钟振廉地坟一事打官司,法院有案可查。
3、1970年林寨公社和东水公社“关于东水长热大山生产队与林寨山前大队争执山界”处理决定书。非常明确当时权属归山前大队。
4、1979年本村村民在争议山採松脂也是山前村大队出租的。
5、1985年争议山办场作出设计和规划的说明书和规划图。
以上铁的事实证据,不可歪曲,不能抹杀,我们一定申诉到底。为什么在法治社会“民告官”就立案难,公正难!!!
权利多可怕,生死领导一句话!
发表于 2015-2-23 21: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发表于 2015-2-23 21: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板凳!
发表于 2015-2-23 21: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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