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社区

 找回密码
 注 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carjunboy

[网友爆料] 关于要求归还被强占土地的报告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3-7-11 22: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分享
发表于 2013-7-13 22: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反映的问题没人帮你解决怎么不考虑自己有什么问题?按我理解,参与除险征地及治灾工程(政策与普通征地略有不同,可以先用后征)的工作人员很多还在岗,最多就调离原单位而已,怎么会不解决你反映的问题呢?问题在于,你提出的诉求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还有一点,你老说土地是你的,我国实行土地两权制,只有国有和集体土地,个人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
发表于 2013-7-13 22: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楼主参考:
关于1951年《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关于1951年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建国后,我国土地方面的首次重大变革就是土地改革,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为农民分得的土地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建立了建国初期的土地私有制。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随之农村实行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到1958年,全国全部成立了人民公社,取消了土地私有制。至此,1951年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对农民个人来讲,只有房产部分在房屋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土地的所有权应归全民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房产和实地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1951年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可作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参考依据,实地已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国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发表于 2013-7-14 02: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失地农民的悲哀……官老爷们永远都不会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统计|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和平家园 ( 粤ICP备13078947号-1 )

GMT+8, 2024-5-31 22:33 , Processed in 0.013215 second(s), 1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