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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bc123

[网友爆料] 5.20 县政府堵路游行示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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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0 13: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崖姓黄 发表于 2013-5-20 13:25
官  字两个口。。。为了钱。。。有什么不敢的。。。
水田是不可以乱征收的,除了要开路 方可征收水田,国家 ...

错了,你们法律都没搞清楚。。不要乱说的。。再说县城的水田也不是啥好货色。又不是国家保护性质的。报省里审批即可。。

基于公益需要征收的土地(比如人民医院,阳明四小、道路之类的用地)。政府有权强制征地。。这个土地征收条例明确规定的。。即使是美帝,也是一样这样规定的。

但商业用途的土地。就需要被征地方的同意才行。。而这次引起这次事件的土地是用来做商品房的。。不是公益用途,那么当初就需要取得城东村民的同意才可以征收。
发表于 2013-5-20 15: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翻身闹革命吧!毛主席肯定会同意的。 唉,同志们,你们辛苦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5-20 15: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肥侠2012 发表于 2013-5-20 15:11
你们翻身闹革命吧!毛主席肯定会同意的。 唉,同志们,你们辛苦了!

搞笑嘛。。就是老毛收回土地的。。要是老毛在世。。一分钱都不会给你们。。压根就没有个人财产的说法。。有个亲戚,80年代初将家里的几亩地换了妻儿的城市户口。现在想想吧。多亏啊、、
发表于 2013-5-20 15: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abc123 发表于 2013-5-20 13:57
错了,你们法律都没搞清楚。。不要乱说的。。再说县城的水田也不是啥好货色。又不是国家保护性质的。报省 ...

没有错的。。。你都会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把水田征收来抄买给房地产商,这是对的吗???现在的大家都同意吗???
对于和平的这件事,双方都有错,官字的:错在抄买给房地产商(D法犯法毛眼睇呀,爱钱毛变呀。)。。。
                                                     被征方:错在当时有钱收就这么容易的给骗签字了,也不多多的想一下。。。
哎!~!~!难怪和平的米价这么高,都是从外地进米卖买的。。。和平的米价(同一种的米)好像比大城市还要贵20%。。。

发表于 2013-5-20 16: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多点了解国土地管理法是有好处的。。。特别是abc123{:soso_e120:}{:soso_e120:}
 楼主| 发表于 2013-5-20 16: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bc123 于 2013-5-20 16:20 编辑
崖姓黄 发表于 2013-5-20 15:59
没有错的。。。你都会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我国为了保 ...

不懂了吧。
控制征收而已,又不是不可以征收。。
另外,基本农田的划定是县级单位。换句话说,是不是基本农田,县政府说了算。。


http://www.mlr.gov.cn/zwgk/flfg/tdglflfg/200406/t20040625_570370.htm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  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发表于 2013-5-20 16: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abc123 发表于 2013-5-20 16:08
控制征收而已,又不是不可以征收。。

和平城周边都快没水田了{:soso_e120:}
 楼主| 发表于 2013-5-20 16: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bc123 于 2013-5-20 16:35 编辑
崖姓黄 发表于 2013-5-20 16:11
和平城周边都快没水田了

请问水田就一定等于基本农田?连这点语文都不懂的啊?不要这样咬文嚼字的。。不是一个法律说了算。要多个法律说了算。。

还有和平米需要外地进。进而米价高过20%,是因为地被征收的原因?搞笑吗?

你看过农村抛荒现象吗?你认为和平米(除了下车、长唐产的外)好吃吗?你还会去买会磕牙的和平大米?作为商家愿意1包包卖还是愿意去称?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啊。。
发表于 2013-5-20 16: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相,拿分走人,谢谢平台
发表于 2013-5-20 16: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崖姓黄 发表于 2013-5-20 16:11
和平城周边都快没水田了

有些乡镇确实没水种田,因为种桉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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